加强立法执法促经营噪声远离小区

现代物业杂志 2016-11-18 11:38

爵士鼓培训班在珠海市一小区二楼刚开设便遭来楼上住户的投诉,培训机构负责人于是采取措施隔音避震,但住户仍然不满意。物管随后和该培训机构负责人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决鼓声扰民纠纷。(据《珠江晚报》3月28日)

据住户曾先生介绍,他家住在珠海新香洲昌业路120号(翠华新村)6栋,最近二楼的美容院改成了一家爵士鼓的培训班,自己住三楼,楼下每天下午五点开始敲鼓,一直到晚上八九点才停。周末的时候更加离谱,早上十点开始敲,一直到下午两三点才结束,导致大楼里面的居民根本没有办法正常生活,一楼的商铺也受到影响。曾先生等住户的遭遇引发了笔者的极大共鸣。

德国著名细菌学家、医生罗伯特·科赫百年前曾预言:“早晚有一天,人类为了生存将要与噪声奋斗,犹如对付霍乱和瘟疫那样。”如今,罗伯特·科赫先生的预言不幸言中,噪声已成为许多城市住宅区的一大公害,给广大业主带来了难以言表的烦恼。科学研究表明,尽管噪声不会立即置人于死地,也不像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那样容易察觉,但并不表明它的危害可以忽略不计。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民住宅区内的噪音标准白天是55分贝以下,夜间在45分贝以下。噪声不仅会妨碍业主的正常休息,长期在噪音超标准的环境中生活,还会产生烦躁不安、神经衰弱、睡眠不宁等症状,严重者甚至会引发神经系统以及心血管系统等方面疾病。

在住宅区内,生产经营活动的噪声污染,不仅影响居民生活,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我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又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尽管法律作出了规定,但生产经营导致的噪声污染仍屡禁不止,这不单单是生产经营者的“不在意”,一些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噪声污染的查处也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监管工作仍然处于粗线条的状态,这无疑是令人忧虑的。

客观上,治理住宅区噪声污染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及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以及物管、经营者等方面。对于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光靠业主自身的力量来维权,远远不够。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治理此类污染同样面临着诸多的困难。比如现行法律的规定原则性强而操作性不足,又如对噪声的鉴定、取证比较困难……但笔者以为,这些不该成为噪声问题难以解决的理由。因为,能否消除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保持住宅区安静,事关居民的休息权和幸福感,事关法律的权威。对此,笔者首先希望各地都能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细化噪声监管规则,尽快形成配套的、有效的、可操作的执法机制,为促进噪音治理步入法治化的轨道夯实基础;其次,希望各职能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出重视业主安静权利的舆论氛围,同时强化日常监管措施,严格执行法律制度。

亚里士多德对城市有一个经典的定义:“人们为了活着,聚集于城市;为了活得更好,而居留于城市”。 住宅区作为城市社会的基础单元,是城市的“细胞”,也是检验城市化管理水平和居民幸福指数的主要载体。问题在于,住宅区内业主的体质、年龄各不相同,就算生产经营活动噪声符合法定标准,但仍有些老弱业主“吃不消”。 即便将噪音控制在白天接近55分贝,夜间接近45分贝,从数值上接近标准,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同样会使人精力不集中,导致情绪暴躁、易怒,直至引发疾病。对此,难道业主只能默默忍受和适应?想当初,业主将大把的钞票都用来购买自己想要的房子时,谁不希望自己“耳根清净”?谁会想到遭遇噪音恼人的问题呢?

对于生产经营生产的噪声“入侵”住宅区尤其是进入居民楼,更大的期盼是通过立法提供保障,将经营活动噪声污染挡在居民楼之外。这方面,合肥、鞍山的做法可以给我们带来十分有益的启示。《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8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住宅楼、商住楼内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机动车辆修理、歌舞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或许我们不能将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完全赶出住宅区,但最起码应当将其挡在居民楼外。合肥、鞍山等地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管活动进入居民区,这样的做法适应了现实而迫切的需要。希望其他地方学习借鉴合肥、鞍山等地的做法,出台专门规定,从严把“审批关”入手,不让手续不全单位进住宅区生产经营,最大程度地将噪声拒之居民楼之外。通过法律细致入微的呵护与职能部门行之有效的监管,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居民住宅区装上“隔音墙”,把“安静权”还给广大业主,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1年第04期/总第1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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