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互留电话号码值得提倡

现代物业杂志 2016-12-28 13:30

如今,在很多地方,城市大了,小区多了,邻里的关系却生疏了,甚至有的门对门、楼上楼下住了几年,居然不知道对方姓甚名谁。平时你不问我,我也不理你,大有“老死不相往来”之势,有了急事却无法与邻居联系,以致于出现了种种尴尬的局面。

据《成都商报》2009年2月1日报道:楼上的住户回老家过年,却不料家里水管出了问题,害得楼下住户家里成了“水帘洞”,由于找不到楼上的住户,社区工作人员、民警和自来水公司也不敢擅自破门而入,楼下住户只得眼巴巴地盼着楼上住户早日归家,以解“水涝”……从1月20日至今,家住成都市东光小区9号院3楼11号的严先生一家就遇到了这样棘手的问题。而记者了解到,今年春节期间,遭遇了和严先生一样情况的住户还不在少数。

然而,这样棘手的问题要是发生在南京秦淮区江宁路土城头小区,或许即可迎刃而解。今年春节期间,有6户赶到外地老家的居民不约而同地将大门钥匙交给一名叫作陈金山的邻居保管,这是为什么呢?陈师傅的老伴告诉记者,老爷子性格非常随和,和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都处得非常好,邻居们都非常信任他。回外地老家过年,一般到初六初七才能回家,离开一个多星期时间,确实不太放心,钥匙放在老爷子身上他们肯定放心,万一家里有什么急事,都可以随时开门。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每家都可能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急事、难事,都需要得到他人的关照和帮助。这时候,“远亲”就不如“近邻”作用大。或许我们的身边,邻里关系还没那么“亲密”,至今尚未发现像陈金山这样的值得依赖的邻居。那么,退而求之,相互留个电话号码总是可以的吧?现在,居民的手机、小灵通的普及率很高,固定电话几乎家家都有。遇事相互间打个电话,不仅可以大事化小,将损失降到最小,而且能防患于未然。据《燕赵晚报》2008年10月8日报道:自去年10月起,石家庄市银通小区51号楼4单元,为了方便各家的联络,诞生了一个新玩意——单元通讯录。内容是:房号,男女主人姓名,手机号码。三列,12家。简短的单元通讯录,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当然,像银通小区51号楼4单元这样,邻里间互留电话号码还有不少,只是远未达到普及程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家庭、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只有邻里间和睦相处、亲如一家,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美好。伸出我的手,伸出你的手,邻里间今天你有事我来你帮一把,明天我有事你来搭一手,我们的生活就多一份安全、多一份舒展,多一份温暖。不容忽视的现实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快。如今,在很多地方,城市大了,小区多了,邻里的关系却生疏了,甚至有的门对门、楼上楼下住了几年,居然不知道对方姓甚名谁。平时你不问我,我也不理你,大有“老死不相往来”之势,有了急事却无法与邻居联系,以致于今年春节期间出现了种种尴尬的局面:除了上述“漏水”事件之外,又如,农历正月初二晚上22时许,南京水西门大街74号小区一住户煤气外泄。由于无法联系到住户,民警和消防队员紧急排查泄气源头,终于排掉了“定时炸弹”。事后小区一名居民告诉记者:“本来不必报警处理的,但联系不上住户开门排查才如此‘大动干戈’”(据《南京晨报》2009年1月29日)。又如,大年初二凌晨,武汉市东西湖警方接到居民熊老太报警电话:邻居家中有贼。当民警赶到吴家山街吴南花园居民区现场一看,屋门未关的居民家中,一家人正睡得香。原来,他们拜年至深夜才回家,疲劳中忘记了关家门(据《长江日报》2009年1月28日)……可想而知,如果居民的手中有了邻居的电话号码,方便取得联系的话,可省去多少烦恼,避免多少损失,节约多少资源。

尽管预防和遏制小区突发事件,需要我们做的工作有很多,但正反两方面的事实分明告诉我们:邻里间互留电话号码是简单易行、成本低廉、效果显明的举措之一。相互关照是大家的共同心愿、共同期盼,问题是,平安无事之时总是不太在意,不少居民习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像石家庄市银通小区51号楼4单元这样建立通讯录,互留电话号码并非居民不愿,只是没有人主动站出来组织发动,缺乏相应的平台和条件。要想改变现有状态,需要社区组织有所作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应发挥好服务功能。一方面通过积极的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倡导他们主动与邻居取得联系,建立通讯录。另一方面,本着居民自愿的原则,由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牵头,派人上门登记电话号码,编辑成通讯录印发给居民。如果有居民担心对留下个人信息会带来麻烦,其实留下亲朋好友的电话号码也未尝不可,只是要保证随时与其本人取得联系。搞好这项工作,看似小事,却能在关键时刻发挥大作用,不仅是为满足邻居间应急之需,提供相互帮助,从更大视野来看,对营造温馨的人居环境,建立群众自防自治、社区群防群治、部门联防联治、相关单位协防协治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体系,乃至对和谐社会建设皆大有裨益。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9年第3期/总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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