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楼长直选”发挥“鲶鱼效应”

现代物业杂志 2016-11-22 14:16

201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在黄贝街道文华社区的6个小区共44栋楼试水“楼长直选”。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无论是业主还是租户,只要在小区内住满半年,均可自荐参选楼长。6月15日下午,直选落下帷幕,50名“民选楼长”闪亮登场,其中大部分为长期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按照罗湖社会工作委员会的设计初衷,希望将这些楼长作为居民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发挥其“基层发声器”的作用,与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乃至政府等“传统力量”博弈,可监督小区环境和治安情况,代表本楼栋居民维权,拥有社区道德事件的集体评判权等。

此举相较于有权力内涵的“干部公选”和“人大代表竞选”等现象而言,确显太过“草根”甚至有些“小儿科”,但对于早已习惯甚至疲惫于“预设式选举”或“确认性选举”的居民来说,这还是带来了一缕新意,居民前所未有地关注并积极参与其中,一度还出现票箱被“撑爆”的小插曲。这无疑是一次自治观念普及课和基层民主训练,也表明只要给予其自治空间和通道,居民的参与热情就会被激活和释放出来。中国基层民主进程正是在点滴进步的累积中前行。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深入,城市社区中的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社区形态正处于深刻变化和转型之中,社区成了各类矛盾反映比较集中的地方,不同群体间的利益纠葛客观存在并日趋复杂化,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积怨较深,各类维权行动频发,这给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

由于传统政府管制的路径依赖或囿于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有的地方官员对自治力量的崛起深感担忧甚至害怕,有意无意地将其视为麻烦的制造者和维稳对象,缺乏直面社会现实的自信。

事实上,传统单向的政府管制方式的有效性逐渐式微,还居民以自治权则是大势所趋,因此中共“十七大”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居民自治就是其中之重要内涵。在当前社会境况下,基层官员的管治能力再也不能通过“天衣无缝”的网格化控制来体现,而要看其对于自治力量的疏导和引领水平。

此次“直选楼长”,基层主政者能正视社区中的现实问题,并放下管理者的高姿态,向香港学习社区治理经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尝试,希望通过此举建立政府与居民的联系和互动机制,将楼长作为“基层发声器”和民意收集者,行动本身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

然而,楼长直选只是第一步,更为关键的还要看其能否真正发挥“鲶鱼效应”,搅动和盘活居民、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社区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由此促进居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以及社区多元治理格局的建构。

处于试水阶段的“民选楼长”的发展前景,决定于楼长功能的有效发挥。居民向其反映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切实解决,将直接决定楼长在居民中的威望和发展命运,也必然影响到楼长直选制的后续演进与推广。因此,诸如民意收集程序、问题解决机制、意见反馈渠道、评价和监督机制、退出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亟待建立与完善。

笔者更期待以“直选楼长”为契机,将其与居委会或业委会的选举嫁接起来,由此推动本就有法理依据的居委会和业委会的良性发展,充分发掘和激活体制内的自治空间和民主因子。

长期以来,居委会虽然作为法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行政化色彩明显。在实行“居站分设”之后,居委会名义上虽回归为居民自治组织,但大多数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加之经费紧缺、机构依附、人才缺乏等原因,其日渐呈现出“边缘化”和“空心化”的趋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法定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至今也难以定夺,成立难、运作难、诉讼难等问题依旧存在,业主联合会的成立还长路漫漫,房产权和业主自治权益的保障制度亟需完善,社区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建设和治理任重而道远……

第一步已经迈出,下一步更值得期待。

(本文共同作者:胡胜全,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2年第8期/总第2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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