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个税计算的地区差异

现代物业杂志 2016-12-26 15:29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收入的种类很多,有些是不需要缴税的,有些是需要征税的,影响面最广的无疑是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是以现金、实物还是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由于牵涉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大家对此都十分关注,也出现了很多避税的举措和方式;是否能合法、合理地达到目的,其实还是要看具体的税法及相关规定。

眼前M君就碰到了一个问题。M君公司所经营的项目都在异地,管理人员异地通讯联络较多,因而公司给予管理人员通讯补贴。因为担心这部分补贴直接发放给员工,就会视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之前的管理人员决定,将通讯补贴改以费用报销的方式,让补贴费用化,以规避个人所得税。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早期,在对各项收入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以名目繁多的补贴分解收入,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以至于在一些国企内出现了低工资、高补贴的不正常现象。随着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收入的逐渐明确界定,这种避税方式又被调整为补贴费用化,即以报销的方式代替直接发放补贴。这种方式是否有效,要看各项具体费用的涉税规定,发放形式的变化本身并不能规避纳税义务。就拿员工通讯费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对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通讯补贴,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到三点结论:一、需要将通讯补贴收入视同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通讯补贴收入并非全额计征,而是扣除一定的费用标准后计征;三、各地的费用标准是不同的,具体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的政策规定正视了员工通讯补贴收入具有公务费用和福利补贴的双重性质,为了避免其作为企业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手段,因此既将其纳入个税征税范围,又给予一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

不过,对于身为财务人员的M君来说,就很麻烦了。因为现在公司的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税务规定,而是对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采用以下统一的通讯费报销标准,统一的报销形式(见表1)。

这样规定,势必会造成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因为就M君了解,事实上各地的标准差异还是很大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1月7日发布的“渝地税发〔2008〕3号文”《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同时第二条还明确:

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也就是说,对于重庆的同事来说,第一和第二等级通讯费报销标准已经超过了法定扣除标准,超过的部分需要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管发放的形式是补贴还是费用报销。

而对于规模、业务都很接近的浙江同事来说,他们面临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早在2001年10月17日就发布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文)。该文件同样规定:

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第二条第二款又明确:

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同样,第一和第二等级通讯费报销标准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扣除标准,按照公司现在的做法,超过的部分仍然需要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公司调整制度之前,目前M君首先要做的就是通知各地财务部按照各地的标准调整个人所得税代缴纳税,切不可错以为通讯费只要凭票报销就可以规避个税。不过各地的具体规定,除了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差异。比如大连市2010年1月19日发文《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规定:“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这也就意味着费用扣除标准不是固定金额,而是实际发生额的80%,且限一人一号。当然固定的通讯补贴也不能被接受,不管合理性如何,在政策的框架内事实上已成为各地的执行标准。对于不同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有相应的管理行为。

尽管对是否采纳并无把握,但M君还是决定向公司提出改进建议:一、针对不同地区的规定,采用不同的报销方式和标准;二、为减少管理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改报销为补贴,同时给予限额控制;三、对之前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如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已经非常广泛和细致,企业应深入了解,合法合理应对,以回避不必要的风险!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第9期/总第2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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