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致长沙发生严重内涝 多辆汽车被困

现代物业杂志 2017-07-03 20:34

据湖南省民政厅报告:截至6月26日8时统计,6月22日以来的暴雨洪涝灾害造成湖南省岳阳、湘西、长沙、株洲、湘潭、张家界、常德等13个市(自治州)68个县(市、区)245万人受灾,6人死亡,1人失踪,11万人紧急转移安置,7.2万人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余间房屋倒塌,3.7万间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2.7亿元。

中央气象台6月22日6时继续发布暴雨黄色预警:预计,6月22日08时至23日08时,内蒙古中部、河北大部、北京、天津、山东西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大到暴雨,其中北京东北部和南部、天津西北部、河北东南部等地局地有大暴雨(100~120毫米)。

作为物业管理人,在暴雨灾害中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预防,二是抢险。

当然小区地下车库遭受水淹,车辆受损。谁来担责?

简单地说,物管公司应当赔或者不应当赔,就好像笼统地谈病人手术死亡,医院应不应该赔偿。赔偿的前提是责任,责任的前提是事实以及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可能大同小异,但每个个案的事实可能都有所不同,哪怕是细节上的差异,都可能影响到责任的承担。

暴雨造成的损害,物管公司并不是侵权人,损害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物管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也就是说,后果不重要,过程才重要。这个过程,就是物管公司如何预防灾害、抢救财产,它在这个过程中的表现,才是判断它应不应担责的唯一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物管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才是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通常,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灾害性事件的预防、对危急情况下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会有一些原则性的约定,如:物管公司平时要做好防洪、防风、防火工作,出现灾情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安全,抢救业主财产,等等。就算连这样的约定也没有,从物业企业的职责来看,最大限度地替雇主着想,防灾抢险,也是物业管理人的应有义务。如果坐视灾害发生而不采取措施,那就违背了善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理所当然。

作为物业管理人,它在暴雨灾害中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预防,二是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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