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问题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得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是在实际物业管理操作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商业区,有的住宅作为培训场所、有的做仓库使用、有的把住宅开办公司用,这种现象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主要问题下:
一、安全隐患严重,特别是住宅做仓库使用,由于其特点是分散、隐蔽、存放物品性质不清,消防、安监部门监管难度很大,很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二、由于房屋设计功能不能满足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后的要求,造成对房屋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减少了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和增加了设备设施的维护费用。例如高层住宅或公寓,做仓库使用。高层住宅或公寓的电梯是客梯,频繁的使用客梯运货必然会对电梯造成严重损害,造成维护费用增加,使用寿命缩短,并且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三、严重影响周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物业公司的性质是服务型企业,没有执法权,不能强制业主或业主使用人服从管理,只能采取协议或合同管理,部分业主签了协议合同,他也不遵守,物业公司也拿他没办法,什么业主委员会、街办、居委会统统的拿他没办法,当面协调说的好,“我困难”、“我吃不上饭”、“马上改”,但就是我行我素。像这样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问题到底有哪个部门来管理,“公说公管不着,婆说不是婆的职责”到底谁管。
可能有的律师或主管部门说:“靠法律手段解决”、“到法院告他去”,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痛。屁大的点事到法院打官司,物业公司就不用干别事了,管理维权成本太高了吧!
上面的问题只是物业管理方面问题的一个点,存在的问题很多,处理难度很大。
物业管理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几乎与每个人都有关系,如果专门成立一个物业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就好了,代表政府来公平公正处理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不能让遵守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守规守矩的文明人吃亏,让那些地痞流氓式的坏人占便宜(当然对物业服务企业也要严格监管),上升到高层次来讲,是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惩恶扬善,改变社会风气,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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