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江首创物业保修金制度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2008-06-12 10:03
浙江首创物业保修金制度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的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新闻通报会上,浙江拟设立物业保修金制度,以保障相对弱势的购房者权益。据了解,浙江这一规定在全国尚无先例。
该条例草案第58条、第59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验收交付使用前,一次性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间的维修保证。保修期间物业正常维护费用仍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据了解,保修金作为保证机制,在保修期间一般不会启用,只有在建设单位严重违规违约或应急的情况下才会启用,保修期满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多退少补。
浙江省建设厅厅长张苗根这样评价,“建立物业保修金制度是条例草案的创制性规定。”他介绍,在前期立法调研座谈会时,这一规定曾遭到房地产开发商的普遍反对,认为建立保修金制度是行政权对民事关系的过多干预。张苗根指出,“从目前情况来看,有的物业交付使用后遗留问题依然大量存在。在遗留问题纠纷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为保护弱者合法权益,建立保修金制度是有必要的。”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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