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业经理扣10分下岗两年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2008-06-12 10:04
广州:物业经理扣10分下岗两年
为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广州市加强了对物业服务经理的管理,7月25日起,物业服务经理一旦发生卷款潜逃等28种情况将被扣分,直至被免去职务,且两年内在广州行政区域内不能再担任物业服务经理。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广州首部针对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的《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记录暂行办法》并已于7月25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物业服务经理的八项职责,而物管公司若还使用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经理,国土房管部门也将对物管公司作出处理。
物业服务经理信用记分网上公布
该办法规定,被免去职务的物业服务经理二年后应当重新参加物业服务经理培训,合格后方能受聘担任物业服务经理。
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记分情况将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laho.gov.cn)上公布。
扣满10分者两年内不得上岗
《暂行办法》规定:物管区域出现28种情况将被扣分。其中若出现未按约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等20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的,物业服务经理将被扣1分。
同时,还规定了若物管住宅区出现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物业经理将被扣5分。
《暂行办法》明确,若物业服务经理被一次性记录10分或一年内累计记分满10分的,其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整改,物业服务经理将被免去职务。
本文出自:广州日报 作者: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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