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收费业主将获三倍赔偿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2008-06-12 10:01

重庆: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收费业主将获三倍赔偿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有权要求清退,并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多收费用的3倍标准赔偿给业主。

近日,重庆市有关部门公布了新版《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新《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包干制和酬金制。合同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损害,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须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如数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也将按约定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时,新版《物业服务合同》对空置房的收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空置房须经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才视作空置房,业主只需按50%的比例交物业管理费。已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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