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市建委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建委发布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此次以通告形式发布的《办法》和《收费标准》,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坚持一切事项以协商为前提,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为0.55元/建筑平方米.月,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安全防范、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可分别加收0.05元/平方米.月和0.10元/平方米.月,合计0.7元/平方米.月(不包括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办法》同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可依据电梯、水泵运行维护的实际支出,按建筑面积或户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之前,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分摊。
针对新旧物业收费标准的平稳衔接,规定《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出台,将为减少和缓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交费矛盾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将有利于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化进程,有利于业主大会的成立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将为首都的繁荣和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办法》和《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问答将在市发改委政务网站(www.bjpc.gov.cn)和市建委政务网站(www.bjjs.gov.cn)上登载,欢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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