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实行车位买断或租赁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2008-06-12 10:02
陕西:11月1日起我省物业管理将执行新规
从11月1日起,我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将执行新标准。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未与业主协商并经同意,不得实行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对产权不属于业主并取得独立产权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或租赁,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
车位买断或租赁由业主自愿选择。这是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日前出台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作出的新规定。
据了解,新《办法》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具体类别标准及价格可登陆www.spic.gov.cn进行查询。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但对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的军队、武警部队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及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不得收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对停车场(所)非机动车辆丢失、损坏,物业管理企业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机动车停放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积极配合车主和使用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摘自: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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