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小区受损 物业公司拒赔

iwuye.com 2009-12-08 06:01

物业公司称保险合同规定维修费不到1000元免赔,律师称此举不合理

爱车在停车场里被损坏,已不是新鲜事。莞城花样年华小区的苏先生也经历了一遭,为此他花了900元维修费,找物业公司索赔时,对方却称:“收停车费只是车位费不包括保管费,已为车辆买了意外损伤险,保险合同规定维修金额不到1000元免于赔偿。”

事件回放:二楼掉窗砸伤车

上月初,苏先生将车停到小区的收费停车场,次日早晨发现车被二楼掉下的百叶窗砸伤,二楼没有住户。苏先生认为:“业主将车停放在小区的收费停车场里,小区物业有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物业公司称:“停车场已为车辆买了意外损伤险,业主自行修理后,拿发票索赔。”苏先生到4S店修理后,花掉900元。11月16日,苏先生拿着发票到物业公司,被告知“金额不到1000元,免于赔偿。”富盈物业服务公司客服经理徐成广:“这种情况,业主只能自己承担。”苏先生联系保险公司,被告知:“只有知道具体险种或者见到保单才能知道如何赔偿。”而物业公司答复:“我们也不知道险种名称,只知道是意外险。”

记者电话联系徐经理,他说:“收取停车费,只是车位费,并不是保管费,我们物业公司也不会只收几块钱而保障价值十几万元的车的安全。苏先生的车是意外损坏,我们已经在平安保险公司买了车辆意外损坏保险。而保险公司规定金额1000元以下的免于赔偿。我们物业公司也没有规定要就此赔偿业主。所以只有业主自己负担。”

律师:物业公司应负责任

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唐胜利律师认为:“如果找不到侵权人即百叶窗的主人,物业公司有赔偿损失的责任。保险是物业公司和保险公司建立的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业主在停车场停车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建立的一种财产保管合同关系,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因此,物业公司不能以保险公司拒赔,而拒绝赔偿业主损失。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业主损失。”

小贴士

将于2010年1月1日施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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