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物业收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双轨制
扬州物业网
2015-07-31 08:30
近日,宁夏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调整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的双轨制收费办法,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对全区物业市场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收费方式。
据了解,此次调整中,按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的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有三类住宅类型划分在内,分别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等棚改房;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指在城镇化建设或生态移民等过程中,为安置失地农民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老旧小区,包括1999年12月底以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无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含值班用房)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无公用停车场地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小区没有安装监控设施或监控设施破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未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住宅小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届时会通过召开听证会制定基准价格。
除按政府指导价执行收费标准以外的所有住宅小区,均实施市场调节价。当物业服务企业需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申请,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共有收益收支情况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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