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30项物业管理改革在雨花区启动试点

扬州物业网 2015-11-11 08:30

11月4日,长沙30项物业管理改革在雨花区启动试点,首提设立业主监事会,监事会对业委会每年评议一次,行使监督职能。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印象中,小区物业相当于“管家”,成立业委会等于有了监督“管家”的“大管家”,如今再设立业主监事会,则成了监督“大管家”的另一个“总管家”。这一措施的出台,从制度设计上看,是上了层“监督双保险”,确实完美。但从现实的角度考量,恐怕只是看上去很美而已。

现实中,业委会不作为,工作不透明,甚至业委会与开发商、物业勾肩搭背,致使业主权益受损的现象确实存在,对业委会引进监督并无不妥。但需注意的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已明确赋予了业主监督业委会的权利,业委会的产生也要经过业主大会的选举。也就是说业主要监督业委会,既可根据法律随时主张自己的监督权,也可在一年一次的业主大会上直接用手中的选票说话。这样来看,“一年评议一次”的监事会则显得有些多余。

其次,业委会自身也是一个监督组织,其主要职能是代表业主监督物业与开发商。既然业委会可能与物业、开发商秋波暗递,失去监督的作用。那么监事会又会不会与业委会“合谋”,在操作中扭曲变形呢?可见,监督管理复杂化并不一定能产生监督的“正效应”。

另外,关于小区自治,目前来看,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健全并非“症结”,而议事规则不明,相互信任度低,共识难达成,意见难集中才是真正的“死结”。现实中可看到,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与开发商这四大主体之间,经常闹得矛盾重重,难分难解,致使许多问题议而不决,如果再在这之间,加一个“业主监事会”,只怕会产生新的更多分歧。

据长沙市住建委的统计,长沙目前已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还不到三成。在七成住宅小区连业委会都没成立,在业委会这个基础问题还没解决,诸多矛盾还没理顺的背景下,再在“监督之上加监督”,在制度上“叠床架屋”,谈设立“业主监事会”,则显得有些“超前”。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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