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年3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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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8 09:41
12月24日,西宁市政府传来喜讯,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西宁市制定出台了《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西宁市明确规定了八大类房屋不得出租,如有违反将处以3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款。
这八大类房屋为共有房屋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属于违法建筑的;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权属有争议的;已列入房屋拆迁公告范围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等八大类房屋不得出租。
今后西宁市的房屋租赁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关系建立之日起15日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宅租赁当事人需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非住宅租赁当事人需到市、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除此之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则需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及地址,房屋所有权证号、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物业、供热、水、电、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装修约定,转租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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