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明确物业维修金新标准执行时间

物业之家 2011-11-05 19:22

物业之家PM86.com讯:昨天金华日报披露12月1日起市区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提高的消息,引起了广大购房者关注。对于新标准的执行起点,金华市建设局昨天明确,12月1日以后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物业即开始执行新标准。

新出台的《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但是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一次性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市建设局房开处副处长汤贤富告诉记者,该办法从12月1日起执行,而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代交制,即意味着12月1日之后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新建物业就按新标准执行。

目前仍在建设中尚未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已售房屋,有可能存在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原标准作为合同约定内容写入购房合同的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在12月1日以后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新标准先代交,再向业主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待交房时按新标准向业主收取。”汤贤富说。

根据要求,《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代交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此外,随着物管权限调整,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已在2009年下放到婺城区和金东区。需要说明的是,两个区先期已率先执行浙江省相关规定,即将阁楼、架空层、地下室等列入收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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