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小区物业账目应定期公示

物业之家 2013-03-11 08:08

近日,青岛市民刘女士通过读者接待室咨询,作为小区的业主,我们能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每个季度或者每半年公示一次小区财务收支明细吗?市里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调查反馈: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解释说,根据2012年9月15日起实施的《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3、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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