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私转物业费收取权,违法!
物业之家
2013-03-26 08:58
兰州佳利物业公司因债务关系,将小区的物业费收取权转让给了临洮县亿明建筑公司,结果该建筑公司催收物业费时遭到业主拒绝。3月25日,兰州中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判决,鉴于物业合同的特殊性质,物业费的收取权不得转让,据此驳回了建筑公司起诉业主吴某催收物业费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吴某入住小区后与兰州佳利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2004年7月之后,吴某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比如随意出租车位、铺面,导致小区里治安很不安全,吴某遂多次找物业公司理论,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随后吴某便拒绝交纳物业费。2012年3月,物业公司因欠临洮县亿明建筑公司材料款,便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吴某欠交的8年物业费作为债权转让给建筑公司。2012年10月,建筑公司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为物业服务,小区业主所支付的费用应专用于为业主的住房提供服务,该费用中包括专用于小区房屋的小修费及中修费。依据物业合同的特殊性质,该合同的权利不得转让。物业公司将物业合同的债权转让给建筑公司,该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临洮县亿明建筑公司提起上诉,3月25日,兰州中院终审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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