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物业有权收物业费滞纳金?收不收看合同

惠州日报 2015-09-14 09:57

“我们小区对未缴当月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收取每天管理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他们有这个权利吗?”近日,市区江北一小区业主范先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诉小区物业,他认为,滞纳金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因此物业并无权利收取滞纳金,其收取相当于是变相收取罚款。对此,市发展和改革局回应称,物业是否有权收取滞纳金要取决于合同约定。

范先生称,因此前工作繁忙出差在外,自己没有及时缴交物业费,出差归来后去缴交时,赫然发现收费单上有滞纳金的收费项目,“虽然钱不多,但这涉及的是业主的权益问题,必须要重视。”

市发展和改革局称,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惠州市出台的《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七条也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因此,物业是否可以收取或如何收取因物业管理费迟交而产生的滞纳金,取决于双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该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在签署物业合同时务必看清每一个条款,以便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了解,当发生侵权或侵害业主利益等行为,合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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