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物业涉嫌“选票造假” 物业公司被撤

物业之家 2011-05-23 10:38

物业之家Pm86.com讯:认为业委会在选聘新物业时涉嫌“选票造假”,丰台区顺驰蓝调国际公馆的两位业主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关于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议并公布选票。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选聘新物业的决议。对于公布选票的请求,法院则因无证据表明确实存在相关业主名单,因而没有支持。

新聘物业被疑内定

去年初,顺驰蓝调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由田某担任主任。田某上任后,小区开始着手选聘新物业。去年7月15日,业委会发布“关于启动2010年第一次临时业主大会的决议”,该决议称广东中奥物业管理公司已经过招投标程序被确定为物业公司选聘的第一中标人,并决定于7月25日召开一次临时业主大会,将业委会与该物业公司草签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部分业主认为,启动选聘新物业、新物业合同内容都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和授权,都是被告单方委托物业招投标代理公司做的。业委会的行为有操纵招投标和内定新物业的嫌疑。去年10月,部分业主发起选举成立了监督委员会,要求业委会在其监督下重新招投标,但遭到业委会的拒绝。

业主怀疑选票造假

去年10月7日,业委会仍然就是否选聘广东这家物业公司的表决内容进行集中唱票和计票,并邀请律师见证。结果显示,同意该决议的业主人数以及业主的建筑面积均达到过半,新物业的选聘获得了通过。

对此结果,原告郭先生认为,田某涉嫌操纵招投标过程中的业主投票表决结果。票箱始终由田某一人保管,在没有接受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监督的情况下自行唱票。部分选票可能存在造假——即没有业主本人签名,属于无效选票。为此,郭先生和另一名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业委会的这一决定,并出示表示同意的业主的书面征求意见等。

庭审中,业委会曾表示,表决意见不需要业主本人签名,可以根据业委会制定的议事规则,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录音等方式进行投票。业委会还明确表示没有必要出示选票原件。

业主诉求获得支持

法院认为,因被告拒不举证证明业主参加临时业主大会表决情况,也未能证明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提议符合议事规则的规定;有符合法律规定和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权数,表决同意决议载明通过的表决项等,未能尽到证明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及表决决议程序合法的举证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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