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业主大会一级决策制度治理小区太难
物业百晓生
2011-12-09 08:30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极大地鼓舞了广大物业人,在引导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意识、维权意识,较好地履行业主义务,推动业主委员会建设和业主自治,规范物管企业行为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从实施两年的实际情况看,全国各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仍不高,已经成立的运行情况与作用发挥也不太理想,这其中原因很多,但我认为,这与条例的规定有一定关系。
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都明确规定:物业区域内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执行机构。从表面上看,这是最民主的、最正确的。但笔者认为,这是最不科学、最无效率的。现在的物业项目越来越大,业主少则几百,多则几千上万,要召开业主大会实在太难。有人说,这有什么难的?人多可以选“代表”(我认为是假代表),由代表逐一征求业主意见不就行了。
事实上,这种方法只能以宣传单等书面沟通为主,而不能与业主进行面对面的有效沟通。加之业主们对物业管理的认知程度不同,通常考虑得更多的又是决策事项与自己的直接关联度问题,这导致一些正确的意见、紧急的事项得不到支持和通过,业委会或物管企业就无法实施。比如,上海某小区房屋外墙砖脱,物业公司全面检查后认为需进行外墙修补以消除隐患,业委会决定召开业大会动用维修资金,但却未获通过。物业公司说我垫资先修,也遭业主阻挠。可未过多久脱落的墙砖伤到业主了,业主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赔不赔,官司怎么打,暂且不论,但究竟如何才能发挥业委会的作用呢?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改现行业主大会一级决策制度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级决策制度。
收藏
今日推荐
-
深圳福田区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化手册培训资料 43664
-
疫情之下,决定你生活水平的不是房子,而是物业!业内关注 43263
-
“职业物闹”,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物业要警惕、政府要重视、公安要严打!业内关注 141505
-
热议中的冷思考——关于物业服务价格松绑的几点看法业界评论 37315
-
沈建忠:为“标准建设年”定基调专家访谈 45707
-
物业管理行业未来的三个基本判断业界评论 121355
-
保姆纵火案遇难家属起诉绿城物业和消防 杭州中院正式受理业内关注 61667
-
新修订《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亮点解读政策解读 30518
-
池州市引入仲裁机制破解物业收费难业内关注 25639
-
未按时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深圳59家物业企业上“黑榜”业内关注 29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