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物业我做主”并非没有“边界”

物业百晓生 2012-02-22 08:30

最近,园岭花园住宅小区一栋高楼的1至3层商铺,被业主城建集团出租给某公司作二手商品市场,去年12月,市场方已与城建集团签订租赁合同已有100多户商户签约加入。没想到,此举遭到小区百余户业主的联名反对,理由是一旦二手市场入驻会影响小区安全。此后,租赁方决定改为建二手车交易市场,但业委会仍不同意,认为即使是建二手车市场也会对楼体的结构产生影响。针对这起纠纷,有人认为,业主有权出租自己的物业,获得合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无权反对。

乍一看来,“我的地盘我做主”,似乎十分天经地义。物业主人当然对于自己的物业享有充分的权益。既然城建集团是商铺的业主,是卖是租,当然应该悉听尊便才是。从这个角度来看,小区的其他住户似乎应该无权阻挠作为业主的城建集团行权才是。

不过,业主固然拥有物业的产权,也拥有租售物业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行使却并非毫无约束。当在自家地盘做主的业主影响到邻里的生活,侵犯到邻居的权益时,显然应当受到制约,而权利受到侵犯的相邻业主也完全有理由维护自身的权益。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对于“相邻权”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者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人妨碍权利人相邻权的行使,都可构成对“相邻权”的侵犯。

不难看出,确保“相邻权”不受侵害,恰恰是业主行权时必须遵守的法律前提。事实上,这就好比一个道理: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权,但每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却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边界。

现实中,楼上阳台晒衣物滴到楼下阳台;邻居家安装的空调,出风口正对着自家窗户;随意搭建违章建筑,影响邻居采光或出行,其实都在“相邻权”所涵盖的范围之内,假如自愿协商不成,权利受到侵犯的业主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楼下商铺被用作二手车市场,相邻业主对于安全性及楼体结构的担忧,其实并非杞人忧天,更非无理取闹。作为业主的城建集团固然有租售自家商铺的权利,但是,这些商铺如何使用,租售给谁,相邻物业的业主却有着过问甚至“说不”的权利。既然如此,业主出租商铺当然应该尊重相邻业主的权利,并征得他们的同意才是。

一言以蔽之,业主行权非但不能绕过相邻业主的权益,恰恰相反,获得相邻业主的认同,不侵犯相邻业主的基本权益,恰恰是业主行权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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