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业主炒物管上瘾

物业百晓生 2011-10-17 08:30

时下,炒物管是个流行词儿。翻开报章,打开互联网,各地炒物管的消息俯拾即是。更有媒体报道,广州某楼盘七年换了六家物管,可谓是换物管赛过换保姆。综观神州大地,炒股越来越冷清,炒物管却越来越火爆。面对这种全国山河一片 炒 ,有媒体充满激情地宣称, 这是一场物业管理革命与城市民主运动 ,仿佛形势一片大好,而且会越来越好。

然而,时风往往与流弊同行。满街爆炒声中,尤需几份冷静的思考。业主与物管之间的难言之隐,果真能一炒了之?业主与物管之间的利益冲突,果真能一炒就灵?对此,笔者的体认是,这其间的喜怒哀乐,观念纠葛,怎一个 炒 字了得!而一个 炒 字,又暴露出多少难解的心结!让我们就从分析 炒 字入手。

炒物管的法律涵义是解除合同

炒物管这一流行说法,翻译成法律上的术语,就是业主行使合同解除权,依法解除与物管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合同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炒物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然而,物管合同是业主可以随便解除的吗?这一看似不成问题的问题,在现实中却很成问题。本来,任何合同一旦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经过几轮的普法运动,这已经内化为民众的基本常识。然而,偏偏在对待物管合同上,这一基本常识就莫名其妙地失灵了。无论是媒体的宣传,还是业主的认识,似乎都振振有词:只要业主不同意,就可以炒物管。言下之意,业主可以随时解除物管合同。更有人搬出《物业管理条例》,指出该《条例》有明确规定,只要召开业主大会并经过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换管家是分分钟的事。这种似是而非的宣传和认识流布甚广,鲜见有力驳斥,以至以讹传讹,因此,很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肃清。

《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两种方式,一是约定解除,包括事先约定和事后约定;一是法定解除,规定了五种法定要件,符合这五种法定要件的,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可见,解除合同必须严格遵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绝不允许任何当事人拥有法外治权。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意愿,均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

那么,怎么理解《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选聘物业公司需经2/3业主同意的规定呢?这一规定与《合同法》是否矛盾?其实,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一个小区里,2/3的业主同意更换物管,一般有其事实和理由,归结为一点,即物管公司不尽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正是存在这些事实和理由,在获得多数业主同意后,才能解除物管合同。多数业主同意是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才是实质要件。解除物管合同,二者缺一不可,决非随意所为。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有人片面理解《物业管理条例》,对2/3业主同意这一条款情有独钟,以为从此有了尚方宝剑。在没有确切的物管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出于种种目的,以上门征集业主签名等方式凑齐业主人数,企图达到单纯炒掉物管的目的。这显然是陷入误区而不自知。如果说科学研究中来不得半点虚假的话,在法律理解上也来不得半点的单相思。法乃准绳,失之毫厘,必然缪以千里。

炒物管背后的深层社会心理动因

一个奇特的现象是,在其他领域中,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均顺理成章、有板有眼,为何独独在物管领域中,就容易失之偏颇呢?譬如,关于如何炒物管,法律本有明确规定。依法炒之,如同狗咬人一样,稀松平常,本不应当是新闻,为什么会被炒得如此热烈,以至令人血脉贲张?这背后其实有深刻的社会心理动因,其中两大要素尤其不容忽视。

第一,张扬的权利意识背后,主人意识急剧膨胀。几千年的皇权专制,几十年的主人翁宣传,冰火之间,令中国人对 主人 这个词分外敏感。置业才算有家,当家才能做主人,已经不仅仅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更是民众内心潜在的集体认同。

传统意义上的主人意识,与现代平等民事主体的观念格格不入,其实质是不会平等待人。对不少业主来说,自己既然是主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物管就要听自己的,让你干什么就得干什么,让你干就干,不让你干立马走人。这种自以为高人一等的主人意识,是随意炒物管的重要心理基础。在这种心理驱使下,炒物管不仅普遍,而且容易上瘾,一个不行再换一个,越挑口味越刁。位置没摆正,当然横竖难对胃口。这说明,封建时代的主奴思想仍积淀在不少人的意识深层,仅仅披上一层权利的薄薄外衣,并不能使其真正脱胎换骨。现代社会中,权利是法定的,权利之间也是平等的,向民众灌输这种现代权利观,势必将是一场触动灵魂的革命。非经大力宣扬,并假以时日,直至深入人心,尚不足以真正颠覆普通民众的传统精神格局。

第二,高涨的民主意识背后,程序意识普遍缺失。无庸讳言,对于民主的认识水准,绝大多数国人还停留在开开会、举举手、多数通过这些表面现象上。然而,就是开开会这样看起来很简单的事情,却又很少操办得当。譬如,如何开好一次业主大会,怎么规范召集会议的方式、会议议程、表决程序等,使会议决定能真正体现出民意,大多数人对此知之甚少,心中无数,只是凭着一股热情和冲劲行事。不少小区的业主大会,秩序混乱,情绪激动,七嘴八舌,互相感染,完全像一群勒庞笔下的乌合之众。

重实体、轻程序,在这个国度里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早在上世纪初,孙中山先生就痛感国人不会开会,并专门制定会议手册, 尝见邦人之所谓会议者,不过聚众于一堂,每乏组织,职责缺如,遇事随便发言,彼此交谈接语,全无秩序。如此之会议,吾国社会殆成习惯。其于事体容或有可达目的之时,然误会之端、冲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谓之为不正式、不完备、不规则之会议可也。 遗憾的是,这一顽症沿袭至今,仍未有根本革除。现代社会中,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的保证,很难保证民主的实施,很难体现真正的民意。缺失程序意识,其实质是不会理性决策。即便是看似简单的表层事情,也往往做走样。很难想象,一次混乱的业主大会,会产生一个理性的大会决定。这种业主大会,极易被诱导甚至误导,沦为某些人达到个人目的的一件合法外衣。

社区自治亟待法律引导

业主与物管之间的矛盾,绝不能一炒了之,更不能炒字至上。要打破这种怪圈,必须有两点基本认识,一是社区自治乃大势所趋,二是法律引导为和谐关键。深圳的业委会划归街道统一管理后,基层政府部门不仅当仁不让,实际上也大有可为。针对以炒物管为标志的物业纠纷不断上升的势头,笔者强烈建议,切不可治标不治本,治标见效快,却是暂时的;治本见效慢,却是长久的。为此,笔者提出如下三大治本思路:

1、强化法律宣传

普及法律知识是长期的基本功,非花大力气而不足以建立长效机制。在向业主普及法律知识时,不应单单是物业管理条例等部门法规,还应当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综合性法律,尤其要不遗余力地灌输四种法律意识,即平等意识、权利义务平衡意识、程序意识、理性意识。

2、强制法律培训

对于小区业委会成立,政府再不能搞无为而治了,应当从源头介入,对于新产生的业委会成员,集中进行法律培训,培训结束后考核合格者,始有资格担任业委。此外,建议仿效律师继续教育注册制,政府部门可以规定,各小区业委会成员每年必须参加一定学时的法律培训,不参加者或学时累计不合格者,暂缓行使业委资格,以强制性提高业委会成员的法律素质。

3、强势法律指导

对于问题小区,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协同律师协会、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精干法律队伍,及时介入事态,进行专门定向法律指导,通过上门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廓清矛盾,判断走向,疏导情绪,规范行为,敦促各方依法行事,既维护各方利益,又维持小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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