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尚需法律厘清
安徽日报(合肥)
2017-06-20 13:31
2015年12月,宁国市某小区居民刘某以车辆停在小区被刮蹭,物业服务不到位等理由,一直拖欠物业费并经多次催要未果,最终被物业服务公司告上法庭。经过调解,双方日前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刘某一次性支付物业服务公司790元物业费,修车费230元由双方当事人平摊。
当下,传统的“单位人”逐渐被“小区人”取代,除了人事、待遇等尚需单位打理之外,广大群众打交道最多的是小区物业公司,各种物业纠纷也随之而来。其中,业主拒交物业费十分普遍,其原因也很多。归根结底,广大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服务不到位和自身权益受侵害。
由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服务质量、效率千差万别。同时,因为小区本身开发建设的主体不同,一些老旧小区维护成本较高,有的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原因,都会带来后续物业管理水平的差异。但是,只要按照契约精神和法治思维行事,一切纠纷都不难化解。
从去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各地出台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可以说,解决物业纠纷问题有法可依。然而,实际操作中由于业主举证困难、物业服务质量缺乏评判标准等因素,客观上给物业纠纷的解决增加了难度。因此,要彻底厘清物业纠纷,除了要依法办事,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切实明确业主、业主大会以及物业公司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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