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里吐痰的那个男人,他不该成为焦点

现代物业杂志 2016-01-19 10:17

上海地铁在相继出现“怒斥抢座女的阿姨”和“捡瓜子壳的阿姨”后,10月17日,又有“男子地铁车厢吐痰,遭批评后爆粗口,激起众怒被壮汉出手教训”事件,从视频可以看出,冲突双方情绪均比较激动,一方是吐痰男子“气急败坏,恼羞成怒”,一方是看不过去的围观群众们对其不检点的行为“严重鄙视”,双方你来我往,僵持不下,最后以黑衣男子“挺身而出、大打出手”而将“吐痰”事件演变成“群殴”事件。

目前,还没有看到地铁官方对该事件的解释,但是从“怒斥抢座女的阿姨”到现在的“吐痰男子”,两次事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起因都是某些乘客的不文明行为,继而有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向”,双方随后“爆发冲突”,但是在两次“冲突爆发”最激烈的时刻,我都没有看到地铁管理方的工作人员。

从两次视频可以看到,事件冲突的“激烈程度”基本上已经超出“冲突双方”可以控制的范围了,尤其是第二次事件,引发众怒的“吐痰男子”,你现在伤得重不重?

我之所以在“冲突最激烈”的时候,提到地铁管理方,因为一方为引起众怒的“万恶之人”(虽然他只是吐了个痰而已),一方是欲将其除之而后快的“围观群众”,在双方都要失去理智的时刻,谁该出面让大家冷静一下呢?除了地铁管理方,还有谁更合适?

然而就是这样,“怒斥抢座的阿姨”以及“被壮汉教训的吐痰男子”出现了。都是在上海地铁里,且间隔的时间这么短?对于这种近期看似有大量增加可能的“突发事件”?地铁管理方要一直沉默下去吗?

去年“深圳女高管在地铁站晕倒后死亡”的事件,就已经给各大地铁管理方敲响了警钟,联系到如今的上海“吐痰男子”事件,不禁想问一句,我们的地铁管理方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内进步了多少?除了提醒大家“不要在地铁里喝水、吃东西”,倡议大家“不要跷二郎腿之外”还做了哪些工作?

为什么是地铁管理方?

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一种形式,地铁逐渐成为世界各大中城市客运交通的主力,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时也鲜明地展现着这个城市的现代化程度,因此地铁对防范治安案件、防火灾等要求较高。地铁物业管理必须加强各区域的巡逻检查,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完善的应急方案:如火灾预案、刑事案件处理预案、意外人身伤害处理预案、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等。物业管理人员必须时时紧绷“安全”这根弦。(《吴佳云:地铁服务中引入物业咨询》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11期/总第307期)

在香港

《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处所(物业设施)占用人(即管理人,包括业主及管理企业)由于处所的状况所产生的危险或由于在处所做出或遗漏做出的事所产生的危险,而须对其访客负上的责任。物业设施管理人对进入或使用有关处所的人员负有“一般谨慎责任”(normal duty of care),这包括保持处所是合理的安全;向访客发出警告,让他们意识到处所范围内的风险,有所防避;占用人亦应于合理时间内消除该等危害。占用人如果疏忽职守,导致处所使用人或访客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有可能被检控。(《阮伟基:物业占用人应负一般谨慎责任》,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4期/总第286期)

在纽约

纽约的公共物业、商业物业其报警系统一定要求“two way”或“three way”,也就是说,报警不能只靠电话这一种方式,要求二种或三种联络方式。除了电话外,其要求物管在前台或保安室安装直通紧急危机报告线路,如果发生杀人、放火、强盗、急救之类紧急情况,只要一按下按钮,在几分钟之内警察就能到现场。对物业管理者来说,任何紧急情况发生,发出求救信号是第一关键,其次是保护现场,作出配合抢救准备。地铁这样重要的公共物业,应该配备好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就靠一个电话系统。(《沈克明:现场的处理与政府的责任》,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4期/总第286期)

还有很多个为什么

打人男子固然可恨,但是如果在地铁上设置一个类似“垃圾桶”的装置,他会不会就不把痰吐在地上了?问了身边人都说没在地铁上见过,但是在公交车上见过。同样,在进地铁站的时候,现在是要安检的,那为什么上公交车却不需要安检呢?难道是公交车比较安全?相信公交车“爆燃”事件,很多人至今还历历在目吧?另外,在公交车“爆燃”事件相对较为频繁发生的那段时间,我的一位在公交公司工作的亲戚表示,公司规定:凡是看到有拿液体容器的乘客,司机都要要求其打开试喝一下。那么,这项政策目前还在执行吗?

在地铁里吐痰的那个男人,他不该成为焦点。任何事故的发生,首先不要在老百姓中间怨来怨去,相互指责。比起斥责某些乘客的不文明行为,我们更需要“预防随地吐痰、以及应对突发事件防止严重后果发生”的更好的措施和方法。

也许,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愈加美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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