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的权属能否约定归谁所有?
深圳市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是附条件的出让土地,这种附条件出让完全是出让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如果开发商觉得条件无法接受,可以不受让该块土地。如果开发商违约的话,应由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方的政府来追究其的违约责任。
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停车位的权属、转让、登记和地价计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便引发开发商、业主等各方利益群体争论。其中,第四条规定:“[产权归属]停车位的分类、权属、数量及处分等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增设停车位可约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深圳市政府试图通过约定的方式解决目前停车位权属不清、争议不断的问题。那么,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所有权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关系),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民事权利,表明人类对其财产权依法享有独占的支配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两种。根据《立法法》第八条之规定,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均不得制定。据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已作出了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显然,《物权法》规定,停车位的权属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归属。在现实情况下,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使用深圳市政府规定的格式版本,但开发商属于强势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将房屋买卖格式合同中停车位的权属另行直接约定归属于开发商所有。深圳市政府为改变这一现状,欲通过《办法》的规定,强制要求开发商与业主约定“配建停车位应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增设停车位可约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这一做法也符合权属约定制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深圳市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是附条件的出让土地,比如限最高价、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房、社区公共用房等条件,这种附条件出让完全是出让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如果开发商觉得条件无法接受,可以不受让该块土地,因此,《办法》这一做法完全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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