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正确把握政府权力的维度

现代物业杂志 2016-12-29 11:48

十八大报告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在社会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总体来说,正确把握政府权力的维度,是经济、行政与社会体制改革的共同要求。推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也要正确把握政府权力的维度。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消除市场壁垒、扩大市场作用,限制政府权力、提升保障能力,一直是改革的主基调。经过多年改革,我们越来越发现改革红利逐渐减少,各方利益明显分化和固化,凝聚共识越发困难,调整和平衡利益的决心日益动摇。过去认为势在必行、顺理成章的单位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凝固为福利堡垒,就是这一现象的注脚。但是,回避问题只会使问题更加复杂、矛盾更加突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必须迎难而上,坚持做到以下两点:

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

市场的本性,是开放的。只有开放,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才能充分竞争,进一步改善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效益。

无法回避的是,物业服务市场还存在着有形和无形的壁垒。例如,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事实上主导着招投标,失范现象严重,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另外,单位住宅区往往存在产权单位垄断服务资产、后勤物业服务单位优先准入以及业主强烈的福利意识等壁垒,影响了单位住宅区物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解决这一痼疾,关键是要进一步开放物业服务市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通过严格规范招投标市场、形成合理价格机制、稳步破除福利体制等措施,扫清影响市场开放的各种障碍,实现物业服务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适度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

市场强调效率。但单纯的市场,无法解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政府必须履行必要的保障职能,弥补市场手段的不足。现阶段,需要适度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以建立困难业主补助制度为主要目标,以推进老旧住宅区改造为重要抓手,以实行保障性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补贴为有益补充,构建符合实际的住宅物业管理保障制度。

处理好行政职能和行政方式的关系

行政职能关系权力的质,行政方式关系权力的量。有的方面,需要质的改变;有的方面,需要量的调整。综合把握好行政权力的质和量,形成合理的度,正是物业管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

多年来,政府有时该管的未管,存在缺位;有时该放的未放,存在越位。在物业管理领域,更多表现为政府越位。推进物业管理改革,要从限制行政职能和改进行政方式两个方面减少政府越位:

限制行政职能

一要把握政府介入物业服务定价的度。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对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引发了多方质疑政府干预过度。应当说,实行政府指导价有一定的基础——物业服务市场发展时间尚短,社会对物业服务的认可度偏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信息不对称,又缺乏信任和平等协商的传统,难以商定物业服务价格。且物业服务主要是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单个业主无法拒绝服务的提供,又关系住户的住用安全,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基于这一现实,价格主管部门就依靠公平合理的自信、为民作主的习惯,毅然推行政府指导价。

但是,政府权力的长期浸染,很可能形成僵硬的价格机制,模糊市场的多元需求,影响物业服务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笔者认为,不同住宅区硬件设施和业主需求差异较大,物业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区别明显,难以整齐划一,原则上应当利用市场机制,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价。但是,对于保障性住房,其业主(或住户)经济承受能力较弱,对物业服务收费认可度更低,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利于保障业主享受基本的物业服务,较为合适。与物业服务不同,作为北方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采暖,其服务质量标准主要表现为供热温度及其稳定性,整齐划一,适宜实行政府定价。

二要推进后勤物业服务单位转企改制。按照“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把所有者职能从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推动后勤物业服务单位转企改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成为产权清晰、管理科学、自负盈亏的现代服务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专业化水平。

改进行政方式

一是由事中监管转向事前和事后监管。多年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由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合规性甚至概预算的合理性,重在事中监管,存在使用程序繁琐、审核周期偏长、事前和事后监管薄弱等问题。有鉴于此,需按照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的思路,深入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事中管理程序,同时加强计划管理与事后监管,在坚持公开透明、方便使用、权责明晰的原则下,实施全程动态监管,确保维修资金合规合理使用。

二是加强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作为柔性的行政方式,有独特作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也要注意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通过诸如公布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推介物业管理和服务典型、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运作等方式,加强政策指导,推动物业管理工作。

处理好管理和自治的关系

政府力量强大,社会自治力量薄弱,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写照,也是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在物业管理工作方面,需要减少管制、加强自治,实现管理与自治的合理配置。现阶段,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进一步推动社区管理。社区,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对象,是民主生活的重要窗口。在社区管理上,既要贯彻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要求,探索和推动以业主大会建设为核心的业主自治机制;又要求真务实,充分发挥驻在单位等主体的固有优势,引导业主自治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理顺物业服务价格机制。物业服务价格机制,既可从政府介入程序的视角审视,也可从管理和自治的视角探究。例如,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精神,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可依据业主大会成立与否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成立业主大会的,可实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则上延续政府指导价。但是,现实中鲜有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价的实践。研究推动业主大会行使自治权利,与物业服务企业平等商定合理的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是今后的一项重要课题。

第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缴机制。维修资金不足或相对不足,是老旧住宅区面临的突出问题。当前,在法律意识层面,业主还缺乏健全的业主意识,尤其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也没有美、法、日等国强有力的惩罚制度。推动业主履行相应的维修资金续缴义务,一方面,要尽量利用业主自律机制,引导业主通过管理公约规范维修资金续缴问题;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规制,矫正业主未能有效自治的缺陷。例如,业主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续缴维修资金的,可由专户管理银行记入个人征信系统,也可由业主大会、相关业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一步,“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符合实际的住宅物业管理体制,为广大业主创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居住环境。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第2-3期/总第2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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