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社区安全与业主责任

现代物业杂志 2014-12-01 06:44

2014年2月4日(农历正月初五)晚,沈阳皇姑区一小区内,因居民燃放鞭炮引爆化粪池而致放炮者自己一家人中一4岁男童身亡,父亲和女童受伤。差不多四年前的同一时候,2010年2月5日中午,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区,一8岁男童独自燃放鞭炮引爆小区化粪池,造成自身伤重,最终不治身亡。

悲剧令人唏嘘,年幼生命的夭折令人悲痛惋惜,然而痛定之后,大众的注意力同样再次被当事人和舆论引导至对责任的追问。对于小区管理人和业主(居民)而言,这是无法回避的痛外之痛。

最终的结论当然得由法院做出。这里想说的是,四年过去了,为什么监护人的一再失职和不断疏忽,却很少甚至几乎得不到舆论的普遍关注,许多媒体大量的报道,总是集中在化粪池的管理责任,难道“管好自己的小孩”真的就比管好化粪池微不足道吗?

2011年10月,当两岁的某小朋友在佛山遭多辆汽车碾压身亡后,全国舆论口诛笔伐,在漫长的时间里集中几乎所有火力讨伐交通肇事逃逸人,以及那些所谓“见死不救”的路人,可是这位小朋友那失职的监护人却始终没有受到过任何公开的和应有的谴责,他们理应承担的监护责任却不被提及。类似更多悲剧还有2012年1月29日北京西单新一代商场,一名8岁男童独自乘滚梯时将头部伸出梯外,结果卡在滚梯与天花板之间,当场死亡;2012年7月21日在香港屯门山景村景丽楼,7岁男童独自乘搭升降机后因处置不当堕楼身亡;最新的消息则是今年2月22日下午,在禁止燃放鞭炮的深圳罗湖区丰湖大厦门前,两名男童将鞭炮从化粪池井盖扔进其中,导致沼气爆炸,一名9岁男童从井口坠落身亡。这些悲剧中情节和性质虽有差别,但是监护人的缺位或失职是显而易见的。北京丰台区的小区化粪池引爆事件,法院对双方责任和赔偿亦做出过结论,认为小童“燃放鞭炮产生的明火是导致化粪池爆炸的直接原因”,但是“因物业管理中心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责任,以致化粪池中的可燃性气体达到足以爆炸的程度,并最终导致发生本案的惨剧,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小童的法定监护人,放任尚未成年的小童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区燃放鞭炮,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如果认为一个事后的法律裁决就代表了一个悲剧事例的所有社会警示,其实还远远不够。法律的最终裁决大多数情况下是对当事人诉争的终止符,真正能引发社会思考的更多却是由此放射出来的舆论所代表的民心所向,或者媒体自身的理性引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显然,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进行危险活动,或者放弃监护责任而致儿童陷入危险处境,甚至自己带领儿童进行危险游戏,即涉嫌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人愿意对受伤害的人“伤口上撒盐”,没有照管好孩子的父亲正在承受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痛苦,如何将人性抚慰与舆论客观判断综合呈现涉及到了舆论的伦理问题,但是既然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社会舆论亦不应该对违法现象有所避讳,因为这种避讳,会带来一种误解——本来我们同情的是灾害带给每一个人的痛苦,却因为同情掩盖下不做出是非曲直的理性思考,而使公众误认为,正义总是站在更值得同情也就是受伤害更重的一方,必须要让另一方对这种伤害进行补偿才能显出我们每个人的善良高尚。这样的误解显然鼓励了同情受害而忽略正义,纵容无理者误判局势不顾尊严和理性而进行报复性的“维权”,助长各方怨恨孳生,法律威严贬值。

同情受害而忽略正义的现象在我们的身边还广泛地存在。譬如行人或非机动车悍然违章而与机动车发生擦碰,一些粗暴的处理结果却显然地不符合有关交规和处理办法,总是让机动车委屈吃亏。“碰瓷”讹诈他人的事例,假如证据对双方均等有利(例如两人都只有自己辩解而无其他人证物证),处理结果也常常按照“有罪推定”让讹诈者得逞。现实中这类民事纠纷通常会以息事宁人的调解原则小事化了尚可理解,但倘若事大,甚或诱导出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现象,则应该给予制止和纠正,舆论和调解人应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同等尊重,而不能以受害人诉求为调解标的。如果出现受害人因自己过错导致受害且无力自救,人道主义也应该由社会和政府站在第一排,由社会和政府主导安排人道救助,而不应该把救助的责任判给另一方当事人。建立了有效的社会救济,还可以避免那些既无保险也无财力自救的自我过错受害人无奈地咬定无辜者,这样才是一个讲理的和无辜者不担责的公平社会。

回到沈阳小区悲剧,成年人是否应当知道化粪池不可以放炮这类问题过于挑战常识可以不论,全区再次对井盖增加提醒标示就当做亡羊补牢也是一种积极反应。对化粪池的管理者而言,是否控制可燃易爆气体保持在危险浓度以下,以及避免火种能够轻易直接接触,则是危险的源头和管理责任的重点。对于业主和居民而言,不向不该扔东西的地方扔东西,不该把危险品任意投放,并且以自己的言行给孩子以良好示范和管束,则是社区安全的另一个阀门,也是本文希望侧重表达的意见。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2-3期/总第283期,播音/九个太阳,播音时间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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