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治协商机制可被化约为一种技术解决方案

现代物业杂志 2017-02-14 17:02

随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9月印发实施《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印发实施《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微信投票规则》),广东省两个中心城市的政府部门开始系统化地试行物业小区业权人共同决策的电子投票系统,即区分所有权人团体以选择加入的形式,借助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互联网和移动通信平台(如网站、微信、移动手机短信等工具)进行事项表决。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阐释:业主共同决策主观上受制于业主参与意识不强,客观上受制于资源和时间投入上的高成本、意见利益纠纷的掣肘。构建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开发方便、快捷、高效、信服的决策手段来降低业主共同决策过程的高成本,化解意见冲突;按照电子投票系统平台的标准化流程预期,决策过程可大幅缩短为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这意味着,如果小区和业主信息的基础数据库能充分有效地建立,并且业主偏好于电子投票方式,那么业主大会从议程投入到投票产出的时间成本将大大降低,投票数反映的真实可信度也将显著提高。

单从降低决策成本和提高效率的操作标准考量,假设由业委会主持小区网络信息平台,专事议题的讨论和形成以及投票前的宣传动员之责,由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专业化代理人代表业主团体进行基础数据库建设,向电子投票系统输入议题、议程信息并引导业主完成表决,那么这可能是最贴近电子投票系统便捷高效的标准化流程要求的运作方式之一。问题在于:物业管理公司是通过商业运营式的社区纽带衔接,将业主间的讨论过程转化为消费者对公共物品使用的效用评价过程,它是围绕操作平台的商业价值的获得和增值来标准化人们关于公共事务的意见汇集的,自治决策的实现机制转化成了一种私人效用汇集的商业机制。

笔者感兴趣的问题是,政府机构统筹管理的电子投票系统,果真能将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成员间难以直接对话协商解决的分歧和治理决策难题,通过分散的原子化个体对信息平台的认同而化解吗?或者,社区自治的价值追求和协商的程序化可以化约为技术创新工程,通过虚拟化的平台而衔接起的众多私人化的信息流可以替代高成本的对话公域吗?业主对共同事务的低参与意识和低参与度固然可以成为开拓降低决策成本的替代性途径的一种理由,不过事情也可以反过来问:技术化的替代性低成本决策途径是否能促进业主参与意识的提高和对共同事务的关注度?降低决策成本的技术途径是一回事,便捷化的技术途径替代并支配哪怕是脆弱残缺的实质性联结纽带又是一回事。仅仅从决策成本的衡量标准来理解制度合理性,并将制度进化归结为解决成本问题的技术进化和相应的制度适应的创新,隐含着瓦解和吞没民主的治理努力的风险。如果按照大厦设计、街区设计的工程化原理体系去进行制度构建和安排,那将摧毁人类思想和经验互动而链条化的创造性的前景,将会使人们丰富联系的纽带被锁定于设计者的愿景管制中。

如果实践能证实正式化的电子投票系统能协调整合投票者和投票组织者之间的需求,并且投票前的讨论和准备过程能被虚拟的社群或社区互动空间替代的话,那么传统的面对面的人际直接互动和协商过程将被数字化平台吞没。本文将提出以下探讨之点。

采用电子投票系统应来自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自主选择

对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来说,电子投票是一种可供选择而非应当采用的投票方式。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均未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团体应当统一实行电子投票(及其程序规范),也未禁止区分所有权人团体利用政府部门之外的机构运作的电子信息平台进行表决。一个区分所有权人团体于此的自主性应体现在:它可以通过成员间的讨论来共同决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订或修改)来选择统一采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电子投票手段,并且可以选择采用或放弃政府部门建议使用的电子投票系统或别的电子投票系统;它也可以将电子投票手段当作一种补充性的缺席投票方式,无论是微信平台还是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传输手段,只要在事先征得有表决权的成员同意且完成验证的情况下,均可作为电子投票工具运用。政府部门制定的电子投票规则根本上是要促进这样的自主性和防止投票欺诈扭曲损害这种自主性。

我们已经看到数字化革命创造的信息平台对传统媒体在中介人们的意见交往和利益格局构建、在自身运营以及书写方式上造成的颠覆性。它以不可控的、多变的、日新月异的、不确定的表达姿态挑战冲击适应于传统交往工具的意见表达方式和秩序取向。面对一个充满流动性输入性的信息熵增系统,消除信息传输堵塞,使人们的信息判断和决策过程节省成本的一个方式,便是按照人们的价值取向或旨趣的相近性组合出各类游牧式的论坛平台,将问题进行标准化简约。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构成目前业主共同决策的主导性方式的情况下,将其转化为虚拟化的电子投票系统看来是最节省成本的途径。然而这很容易过滤虚化人们面对具体问题的理性讨论过程、信息交流乃至观点碰撞,现实或可能的智慧之道因此被裁减为区分“我们”与“你们”的标签队列和偏好竞争。

在决定是否采用电子投票工具和采用什么样的电子投票工具之前,业主之间对不同的电子媒质承载和传递信息的差异性和适用性的审慎讨论是非常必要的。小区的规模及形态分布、人员数量及构成、人员的流动性、人际联系、公共财源、问题的复杂程度以及人际间问题认知度的差异,决定着决策方式和决策手段使用上的差异。对电子投票工具使用的选择不能搞削足适履的一刀切,议题表决也未必尽可电子化。否则,对便捷高效的路径依赖有可能被锁定在片面乃至无知盲目的跟风从众式表决选择中,对现状的失望和愤怒甚至可以在宣泄式拒绝中听任虚假信息的调遣支配从而自我迷失。区分所有权这种物权结构带来的空间获得感,容易促使从家门开始由内向外、推己及人、由近及远式地把握共同利益人际联系的自我意识进路,而非基于主体间相互承认的自我意识进路。需要注意的是,虚拟化的投票系统在带来简便实用的空间联系的同时,将基于实体的公共空间、领域的较高成本的决策论证过程虚化。

在社会的公共活动中,人们已经习惯于“严严肃肃搞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顺从式地因应组织者引导的按部就班的决策程序:几乎每一项议程完成后记下的都近乎“一致通过”并应和着掌声。公域看客的个体微不足道,又将此自我投射内化成集体心理来体会小区业主间闹哄哄的言辞相向甚至肢体对抗的议事场景,难免会生出乌合之众般无序的嘲讽厌恶之感。然而这两种场景的一个区别在于,前者的有序是基于习惯式操控与权变虚应式顺从之间的平衡,后者的失序是基于拒绝操控与实质协商的程序构建能力建设滞后之间的不平衡。试图以技术工程方案来隔离冲突,将会以标准化的工艺程序隔断联系互动的活力为代价而阻断冲突解决的内在路径。没有活力比没有秩序更加可怕。

电子投票规则和运作系统的绑定不利于决策的公正性

广州市的《暂行规则》和深圳市的《微信投票规则》都未区分电子投票的一般规范和政府部门专门运作的电子投票系统的程序规范,而是将两者相互绑定,从而规则既要为专门的运作系统自我规范,又要规范区分所有人团体的使用行为,容易造成政府统包电子投票规范和系统运作的审批模式和操作上的含混;并且,对那些使用非政府平台的业主大会电子投票运作(包括采用更为新型的电子投票工具的使用)、对那些未成立业主大会小区的业主之间或绕过小区业委会的业主之间共同议决所使用的电子投票系统的规范问题,则缺乏相应规约。我认为适当的做法是,政府部门将电子投票的一般规则层面与操作系统层面分离开来——一般规则是任何区分所有权人团体和电子投票系统运作机构都应当遵循的,操作系统基于区分所有权人团体和运作机构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包括费用承担的具体界定)的协议来运作,从而不限制区分所有权人团体对电子投票方式的自主性和多样性选择,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依法依规监管。应通过人大的立法来确立电子投票的一般规范,界定政府依法监管和政府部门具体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之间的关系。

广州市的《暂行规则》和深圳市的《微信投票规则》均对电子投票的组织者作出了主体规定,由此系统使用人的适格性也将被电子投票信息系统锁定,从而投票发起人和整个投票过程将被纳入政府部门筛选和认可的框架之内。而不被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认可的那些业委会或业主的投票发起申请则很可能会被电子投票系统拒绝,这就会有碍规则的公正性。例如,假使出现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因遭业委会拒绝而请求街道办事处予以临时会议召集的协助并申请开放电子投票系统的情形,那么街道办事处将会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求进行核查,在街道办事处认同业委会拒绝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条件理由的情况下,那么启动电子投票系统的请求将会被拒绝,从而也就从信息开放的层面抑制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举行。

广州市《暂行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未通过电子投票、书面投票的方式提出同意、反对、弃权等意见的业主,不计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人数。未通过电子投票、书面投票的方式提出同意、反对、弃权等意见的业主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应当遵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这是两个自相冲突的条款,即不计入参加会议的业主人数的业主投票权数却可以依据所谓“默认多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条款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这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对民法中默示性意思表示规定的滥用。

促进电子投票系统操作的建议

首先,促进非电子投票手段的充分运用。为促进真实的投票充分性,会议召集人可在电子投票系统开放的投票时间之前召集若干次现场投票,在对与会成员出示的产权证明或身份证(或投票委托书)进行现场比对的基础上确定业主身份,制订与会业主投票登记簿,在完成每一次现场投票后封印保管并立即将投票信息输入电子投票系统,与电子投票系统同时计票,这样可以在操作上解决重复投票问题,也可以减少业主变更后的投票信息系统变更审核环节。

其次,投票人完成电子投票后,投票系统应立即回复证实信息。电子计票与非电子计票的系统汇总完成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电子投票应打印纸质记录,以供必要时的审阅。如深圳《微信投票规则》第二十一条:

微信投票系统根据业主微信投票结果、书面投票补录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票数、总票权数,自动计算投票结果,生成投票结果统计表。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微信投票系统打印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分户结果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经监票人员签字确认后,提交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审核确认。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投票结果。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7年1期/总3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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