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津贴”亟待进一步规范

现代物业杂志 2006-12-02 01:03

只有干活的义务,却没有拿钱的权利,这是人们对业委会成员的一贯印象。如今,这种状况正在悄悄地发生改变,业委会成员“带薪工作”逐渐成为现实。然而,围绕“业委会津贴”的争论却也一直未停息过,焦点主要集中在“该不该给业委会成员发津贴”和“钱从何来”两个方面。

一、该不该给业委会成员发津贴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目前在很多领域还存在法制不完善的现象,就拿“该不该给业委会成员发津贴”来说,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文件说法均不统一,自然给争论埋下了伏笔。

北京:据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050号文件规定,业委会主任可以拿社会平均工资10%的津贴。

厦门: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用于经营的,业主会议或其授权委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该经营收入除依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外,经业主会议或经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可用于支付执行秘书、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工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即使要领工资,也只有执行秘书、投诉受理工作人员才可以领取工资,但领取工资应该经业主会议表决通过,业主会议在法律上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会议授权,无权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

深圳:2005年颁布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业委会成员不能领取报酬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其他的条文法规予以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原则,那么业委会成员领取津贴并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笔者所住的小区,业委会是2006年8月27日才成立的,9月6日就贴出了“通告”,明确了业委会成员和其聘请执行秘书的津贴标准。

沈阳: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特殊地位,在业主大会示范文本中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中已经列出了有关人员津贴一项[1]。

而与此同时,因为掌握着签订物管合同的生死大权,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公司那里吃拿卡要现象却非常普遍,更有甚者,很多物业公司为避免被炒鱿鱼,居然定期给业委会成员开工资[2]。

笔者认为,一个稳定有效的业委会机制应当建立在合理的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建立在对业委会委员的道德企盼上。小区的事务很琐碎,对业委会成员给些补贴也合乎情理。国外的一些法规也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成员可以收些报酬。与其半遮半掩,暗箱操作,不如明文规定、公开透明。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的津贴是可行的,将有利于业委会工作更加有效、公正地开展。

二、钱从何来

目前广大业主最关心的是业委会成员津贴的来源问题。通常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见下表),却各有利弊。

三、建议

(一)从法理上明确“业委会津贴”及其标准

业委会成员能不能拿报酬,按什么标准来拿,应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上讨论,出席人员的2/3或以上同意通过才能实施。同时,政府部门应尽快立法或制定相关规定,对业委会工作人员能否领取包括工资或津贴之类的报酬,在法理上予以明确。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指导性的“津贴”标准。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我们不能指望每个人都靠公益心来完成这项任务,而只能依靠制度。最好有一个规范业主委员会职权的《业主委员会组织法》,这项立法可以效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形式,明确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报酬、维修基金的保管和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必要时,还应当让检察院介入,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治理能力[4]。

(二)强化“业委会津贴”的监督机制

业委会属于无上级主管的机构,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监督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难以进行科学衡量。因此,即便发了津贴,业委会的作用由于缺少监督也未必能够充分发挥出来。用经济杠杆激励业委会的办法,虽有其积极合理的一面,但实际操作中,却难以真正实施。业内人士认为,只有引入相应的监督机构,业委会的按劳取酬才会显得合情合理[5]。

此外,业委会的工作经费及委员的报酬、报酬标准、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及经费收支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三)将部分业委会成员专职化

目前,业委会的成员都是由热心公益的业主组成,大家本身都是义务工作,很多成员都是兼职,并没有法人责任,所以一些工作做不到位也在所难免。

上海等地目前已经出现了业主委员会主任专业化、中介化的现象。如上海实行的“小区经理责任制”,就是由业主大会聘请专业人员担任业委会主任来处理日常事务。当业委会的部分成员专职化,明确了一些成员的责任后,业主就理所当然知道业委会做了什么,这样一来,也有利于业委会工作的透明化[6]。同时,对专职业委会委员和非专职委员分别规定,专职业委会委员可以领取报酬也就名正言顺了。

此外,从业委会日常工作的进行来看,会计等专业人士是必须要聘请的,因为每次召开业主大会都要对管理费用、专项基金进行审核,以确保经费的公正性,并消除业主的疑虑。

参考文献

[1] 郎悦.业委会委员有钱拿啦.沈阳今报.2005年12月13日.

[2] 武晓宇.业主炒掉业委会抖出黑幕:物管给业委会开工资.金陵晚报. 2006年4月24日.

[3] 闵蕾.业委会成员是否该拿津贴. 上海商报. 2005年11月25日.

[4] 吕娟.给业主委员会发工资.法律与生活.2003(11下).

[5] 张秀云.业委会激励机制:监督是关键.中国房地产报.2004年6月17日.

[6] 马翔,张帆,吴思静.业主自发调研献计献策.晶报.2006年4月19日.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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