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的四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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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2 02:43
误区一:责任都在物管企业
当楼下餐馆飘来的油烟让人感到忍无可忍的时候,有的业主就理所当然地找到物业管理企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解决,而实际上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责任方应是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因此业主在维权时一定要先弄清问题的责任方是谁,才更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不应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内管理,就什么事情都该管。
误区二:拒交物业管理费
当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产生不满的时候,拒交物业管理费就成了业主消极对抗的砝码。试想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收不到相应的费用,当然也就不可能提供相应的服务,更不可能提高服务质量,势必导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输”的局面,其实在业主不满意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时候,只有积极主动与物业管理企业沟通,共同想办法解决问题才是最好的选择。
误区三:少交费,多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提供的服务是有偿服务,企业要生存,必然要有合理的利润。业主作为物业管理的消费者,往往片面地追求好的服务,而不愿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少,服务质量自然就低,服务质量低也就更收不到费用,这样势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物业企业的长足发展,也对业主不利。
误区四:业主委员会是全能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是在涉及到物业管理事项范围活动,不能超出这个范畴,一旦超出这个范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表决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不应把此选举概念政治化,认为是宪法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政治权利,这有悖于物业管理法的本意。
随着物业管理法规的逐渐完善,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法规的宣传,业主也要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小区管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维权不当的现象发生,共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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