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争议问题及对策
在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过程中,常常容易发生争议,有的是由于理解有误,有的是因为操作不当,有的是缘于各地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或具体规定的差异笔者拟在整理、归纳相关争议问题的基础上,综合比较和借鉴地方政策,进行适当阐释和分析。
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为了避免实践中的争议,必须明确以下两点:
一是明确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中独立出来的项目 对此,应坚持以下原则:只有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共用设施设备,才能另行收费;没有政策明确规定的只能视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应有部分。
例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现行规定对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电梯、水泵、安防、消防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另行收费:但是,有的物业服务企业主张另行收取避雷针检测与中水设备维修费用,与法无据。
二是把握不能列入物业服务收费构成的相关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服务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应当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及供水供电企业代收、代缴水电费用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防止发生矛盾纠纷:一方面,尽量不要成为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总表的用户,而宜与供水供电企业形成收多少缴多少的代收代缴关系,避免承担水电损耗费用与业主欠费风险在此,应注意援引地方政策,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例如,2006年《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应注意物业服务企业的权限问题,不能通过代收代缴水电费来达到催收欠费的目的、例如,2008年《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违反本规定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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