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必须做与可以做
郭红兵
2013-05-24 22:50
物业管理虽然名为管理,但本质是服务。它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物业服务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时,还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是保证物业服务正常运作的主要资金。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3年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1)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服务及福利等;
(2)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有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从一个居住社区来看,有许多需要服务的工作,但从物业费的角度来看,物业管理公司有些事是必须要做的,也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做,也可以另行收费。从目前的物业管理实际情况来看,物业管理的内容主包括三大类: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一) 常规性的公共服务。这是指物业管理中的的基本管理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与服务。主要包括以下8项:(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3)环境卫生的管理;(4)绿化管理;(5)保安管理;(6)消防管理;(7)车辆道路管理;(8)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二) 针对性的专项服务。这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改善和提高住用人的工作、生活条件,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专项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大类:(1)日常生活类;(2)商业服务类;(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4)金融服务类;(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公共服务的同时,在管辖的住宅区内附属开展装饰装修、美容美发、餐饮、副食等多种经营服务。
(三) 委托性的特约服务。特约服务是为满足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通常指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未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其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如小区内老年病人的护理、接送子女上学、照顾残疾人的上下楼梯、为住用人代购生活物品等。
上述三类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能力和业主的需求,确定第二、第三类的工作。
根据我国目前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前,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服务内容。在小区交付后,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后,业主代表大会或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可以重新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确定服务服务的具体内容。
购房者在购房前,如果想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内容有更多了解的话,可以实地考察一下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到他们正在服务的小区进行考察,了解这家企业实际进行的服务服务内容与服务水平,为自己的购房做一个参考。
(作者系安徽清源房地产研究院执行院长、合肥365地产家居网总经理助理、资讯总监郭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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