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告物业 物业反诉业主
物业之家
2013-10-16 12:24
因采暖费业主状告物业
今年1月11日,家住蔚蓝花城的秦女士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称,去年12月22日,她去缴纳采暖费时,物业公司以她拖欠未交2009年及2010年采暖费为由拒收,随后停止供暖。秦女士要求物业道歉,并赔偿损失费1800元,误工费3000元。物业公司辩称,秦女士未按时缴纳拖欠的采暖费才中止了供暖,后果应由对方承担。物业公司在反诉中称,今年1月16日为秦女士开通了暖气,故要求判令秦女士给付采暖费908.8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2年12月12日物业向业主发出了供热缴费的通知,12月22日秦女士前去缴费时,物业要求其一并缴纳拖欠的2009年及2010年度采暖费,秦女士持异议,物业公司遂拒收,并中止向秦女士供暖,直至今年1月16日恢复。另查明,秦女士2009年及2010年度采暖费已于2008年经物业公司同意免收。
原被告同意调解
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秦女士缴纳2012年度采暖费时,物业公司拒收理由不存在。而秦女士作为债务人应随时履行。因双方合同关系存在,物业公司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停止供暖并不构成违约行为。且秦女士也未提交损失证据,故其诉请不予支持。而物业公司于今年向秦女士恢复供暖,秦女士已经接受,应按约定支付采暖费。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其缴纳采暖费908.06元。
秦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西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公开审理。物业公司辩称秦女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要求驳回。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当庭未达成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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