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欠缴物业费不宜拘留催款
南方都市报
2013-11-28 10:07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某在法院判决其应缴物业管理费后1年多仍不执行,已经符合了拘留条件,武昌区法院对他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显然有法可依。
但周某拒缴物业管理费毕竟事出有因,与那些故意赖账不还的“老赖”不一样。而且2300余元物业管理费数额也不大,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通过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来替他清偿债务。拘留决定虽然不违法,但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如果周某从拘留所出来后仍不愿意缴物业管理费,法院怎么处理?难道真的要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判刑吗?家里被盗已经很惨了,再以欠缴物业费为由抓人显然有点过分。
对物业纠纷类案件,最好还是先适用调解。即使调解不成,在无适当理由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的情况下,也应指导业主另案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因物业服务质量不佳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当然,要避免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利益,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完善物业管理法规,提高物业公司的违约成本,更需要主管部门真正承担起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也要尽快建立,改变目前物业服务好坏都不影响收费的不正常状况。物业公司套上了“紧箍”,才会自觉提高服务质量,而不是千方百计缩减成本多收费,损害业主利益。杨国栋(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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