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放开 物业公司别光做“涨价”美梦
《东江时报》评论员 凌保康
“业主动议”的基本精神,是把物业费价格标准牢牢对准“按质议价”上。物业费放开,如大潮退去,谁在裸泳便可一览无遗。物业公司在更加透明的市场机制中,若不对自身服务进行全面“透视”,反而长期沉浸在“涨价”美梦中,无疑是一大悲哀。
9月22日,我市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房产管理局关于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的工作方案》,确定于下月1日起在全市试点放开除保障性住房外小区的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试行期为1年(《东江时报》23日A04版报道)。
物业服务费放开,在今年初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出之后已备受关注。惠州作为全省率先试点城市,出台的具体措施尤引人关注。其中,方案将原先的“物业服务企业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更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更是切合了物业费放开精神,彰显了议价机制进步。
“业主动议”凸显了小区业主作为消费者的身份。而小区服务所面临的一大尴尬,是业主花钱聘请物业公司,很多情况下还要承受被蒙蔽、被“管制”等状况,在此情况下,业主多项正当权益被无理剥夺。这种“物业服务生态”,当然是不健康的,于是屡屡出现业主与物业公司闹僵情况。“业主动议”是对这种状况的改变,这充分肯定了业主消费主导地位,明确了业主、物业公司在市场消费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双方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混淆、误判,让小区生活的“法理”更加明朗。
“业主动议”的基本精神,是把物业费价格标准牢牢对准“按质议价”上。物业公司作为企业,运作当然以营利为目的,这本无可厚非。但物业费浮动,应当以服务质量为重要参考依据,物业企业可以有上调物业费的提议,业主也可以有下调物业费的提议,只要服务质量变动,价格就能上能下,这是基本的市场原则。
算好物业之账,并非挑起矛盾,而是更好保障各方利益,建立更好市场秩序。亲兄弟尚且要明算账,更何况市场消费。所以,无论物业费是涨了还是降了,都应理性对待。只要涨之有理或者降之有理,对方都应予以理解、支持。
物业费放开,如大潮退去,谁在裸泳便可一览无遗。物业公司在更加透明的市场机制中,若不对自身服务进行全面“透视”,反而长期沉浸在“涨价”美梦中,无疑是一大悲哀。至少,市场不允许这种毫无理由的贪心。新的价格机制中,业主需要调整心态,物业公司提供的优质服务,应当肯定、认账,只有这样,才能激励物业公司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让生活更加舒心,让房子拥有“好服务”而更具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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