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的管理是管住自己—正当管理、服务与和谐

物业百晓生 2008-03-28 09:30

在小区、校园等物业管理中常有这样的现象,当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产生矛盾,管理者应对被管理者的质疑时,往往坚持说自己是在进行正当管理,甚至因此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拿正当管理压制不同意见。比如强行收费、强行检查等等。且不说管理者的管理是否真的正当或者恰当,这种以正当管理为借口的强势态度容易导致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就值得我们警惕。管理就是服务,而在具有服务性质的物业管理中显示“管理”的强势,则应当努力克服。须知正当管理首先是管理者的自我约束而不是相反。

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告诉我们,伟大的管理者能够管住自己。也许我们做不到伟大,但是如果把追求成功当我们的目标,那么管住自己便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拿出正当管理的借口也是一样。实际上,正当管理是社会正义在管理“败德”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对管理者提出的道义上的要求,应当是对管理者的管理,而不是针对被管理对象的强词夺理。管理者在正当管理中怎样管住自己呢?首先要在内部规则的制定时避免利用“霸王条款”强人所难。企业内部规则的制定往往是由管理者主导的,管理者占居支配地位,这个时候如果用“霸王条款”限制被管理者的权利,显属不公平。其次在执行规则的过程中要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规则制定出来后,管理者自己要模范执行,不能出尔反尔,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同时在规则所允许的自由度里要设身处地的为被管理者着想,体现出自己的职业道德。再次是在服务碰到问题时要反求诸己。在管理中产生冲突时要先把自己管住,即使是照章办事也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矛盾激化。

正当管理似乎注定要在利益冲突中进行管理,怎么能实现和谐呢?这只能通过管理者管住自己来实现。儒家强调修身安人,只要修身就能安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这是因为,以势服人,只能使人慑服;以才服人,只能使人折服;以德服人,才能使人心服。心服则安,就有利于实现和谐的目标。在管理产生冲突时强调自己是在进行正当管理,即使是在按制度办事,那也是在以势压人。即使当时能够把事情办成,也容易造成逆反心理,留下不安定的隐患。在矛盾存在的情况下体现管理者单方面的意志,讲究方式方法固然重要,但是最终目的还是要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包括解决被管理者的实际困难等等。如果只有前者没有后者,那只是以才服人,并不能换来积极的回应;只有两者同时做到,实现双赢,才是以德服人。以德服人之“德”,在这里主要指的是管理者在职务行为中更多的承担责任,更多的履行义务,付出更多的劳动,而不是简单从事、要挟敷衍,更不能假公济私,借正当管理为吃拿卡要留下伏笔,牟取不正当利益。

其实,正当是管理的应有之义,如果不加以说明,管理本来就应当是正当的,不言而喻。当管理者自己都要加以强调,都需要对自己管理行为的正当性加以说明的时候,恰巧表明其正当性受到了相关利益主体的怀疑,存在不同认识和争议。这时候应当慎重行事,尤其是在产生矛盾的时候,应当注意解决或者缓解矛盾,而不是促使矛盾激化。即使管理者确实在出于公心地履行职务行为,正当管理也只能作为内心的确信,如果用以昭示别人,不是同语反复,就是强词夺理。这时候要管住自己,需要思考管理权是从何而来。管理权形式上是上级或者老板授予的,实质上是服务对象让渡的,我们应当珍惜和尊重这种让渡。在有偿服务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地位是平等的,谁也不能把单方面的意志强加于人,对正当管理的认识也是一样。同时,任何管理都需要接受监督和制约,被管理者的不同意见很可能就是监督和制约的表现,不能傲视,这是和正当管理对管理行为的约束而不是放纵的精神是一致的。即使管理者的行为是按照规则办事,在面对阻力的情况下,所依据规则的合理性也值得重新考量。

如果把正当是管理上升为法律概念,作为一种正当行为看待,那等于管理者承认了对被管理者有所伤害。即使是为了更大的利益而要牺牲较小的利益,只能说明管理者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而不能免除其它相应的责任,比如给予受到伤害的被管理对象必要的安慰和补偿等等,需要作好各种善后工作。考虑到可能碰到的阻力,管理者在履行职务时应当更加严格的管理好自己,比如严格安照程序办事,使服务更为规范,防止管理过当,尊重被管理者申诉的权利等等,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管理者只有先管好自己才是正当的,才能在小区、校园和其他的管理领域形成和谐的管理环境,达到人们常说的“看不见管理”、“无为而治”的理想境界,而不必靠“正当管理”弄的剑拔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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