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圳新物管条例 被炒物管赖着不走将受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2008-06-12 10:04

深圳新物管条例:被炒物管赖着不走将受罚

备受广大业主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如果审议顺利,将在本次常委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三审稿除将物业管理企业改称物业服务企业,凸现“服务”性质外,还把业主大会投票权计算办法由单纯按面积计算,修改为面积和人数“双过半”原则,以利于保护中小业主利益。

投票权计算作出重大修改

上次常委会审议物业管理条例时,庄礼祥等委员提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同时采用面积多数和人数多数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中小业主利益,二审稿单纯按照面积计算投票权的规定不太合理。

为此,三审稿修改了有关规定,将面积和人数一并纳入投票权计算范畴,但考虑到业主大会召集比较困难,如果作出决定要同时达到占总建筑面积和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因此规定“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而除上述重大决定之外的其他决定,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即可。

物业管理企业改“名字” 8月26日,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三审稿根据国务院令,调整了有关名称,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改为“管理规约”。

已解聘物业拒不退出将受罚

市人大最近调研时了解到,物业管理实践中经常出现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入驻,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相关资料、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仍然拒不改正的,没有进一步的解决办法。经过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指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移交相关资料,或者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扰乱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三审稿增加规定,对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或者不按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罚。

主管部门可撤销业主公约

三审稿设置了临时管理规约(临时业主公约)和管理规约(业主公约)的救济制度,以保障其公正性:有业主认为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相关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区主管部门撤销;区主管部门既可以撤销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显失公平部分内容,也可以决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三审稿还规定物业管理协会对违规的物业企业,可以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制裁;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 (记者周森)

文章来源:深圳新闻网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