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圳物管条例通过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须招标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2008-06-12 10:04

深圳物管条例通过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须招标

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昨天(25日)闭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简称“物管条例”)三审后获得通过,深圳市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暨2020年远景目标也在本次会议上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李鸿忠、庄礼祥、张建国、邱玫、王新建、汤锦森、李华楠、袁庆文出席会议。副市长闫小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志强等列席会议。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须招标

修订后的“物管条例”在会议上高票通过,新条例对之前的一些争论作了最终规定:首先是投票权计算作出重大修改,考虑到业主大会召集比较困难,如果作出决定要同时达到占总建筑面积和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因此规定“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其他决定,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即可。条例还创设了“业必归会”制度,还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逐步实行统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度。

文章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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