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私人车位被他人占用 物业疏于管理要赔偿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2008-06-12 10:02
私人车位被他人占用 物业疏于管理要赔偿
【案情】
小区业主杜某2002年7月与居住小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车位协议,约定:小区内某号架空层车库的使用权以人民币5万元转让给原告,使用期自杜某付清转让金之日起,至2070年7月13日止,该物业管理费暂定每月每个车位人民币50元。2003年开始,杜某发现自己的停车库常常莫名其妙地被他人的车辆停放。杜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加强管理,但物业公司却未予理睬。于是,杜某只得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车库被占情况,但是事情仍然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杜某只好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答辩:车位买卖合同是原告和开发商签订的,该车位不属于被告的管理范围。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位使用权虽属原告享有,但该车位是在小区内,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停车车位必须与小区其它物业统一、有序地进行管理。因此,被告关于原告的车位不属于被告管理范围之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将四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00元和信息查询费人民币40元退还给原告杜某。
摘自:上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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