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管理权,但整宗物业的全体业主又因使用物业而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为了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往往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来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管理整个物业,因此,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主要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来反映和体现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间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是聘用与受聘的关系。二者之间在法律上、经济上都是平等的,既不存在隶属关系,无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决定聘用或解聘某个物业管理企业,而物业管理企业同样也有受聘和拒聘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相应的综合管理服务,向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同时也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自治权力,同时也必须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在享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符合委托合同要求的综合管理服务的基础上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写明的各项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物业管理的机构,他们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所不同的是,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是其所代表的业主们的物业,物业管理公司是受委托管理业主们的物业,它们之间存在:
一、完全市场条件下的相互关系:
在完全市场条件下,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有以下特点:
1.决策人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是雇员。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的情况和多数业主的意愿,有权选择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服务性管理;
2.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受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市场的双向交流。业主委员会愿意出多少钱以购买什么样的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何种服务按什么标准收费,完全是一种交易谈判,而不是行政分配。
3.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都是独立运作的互不干涉,双方可以因发展变化的需要,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续签、修改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都无权干涉对方的内部活动;
二、非完全市场下的相互关系:
在非完全市场条件下,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有以下特点:
1.物业的委托人是一个企业或一个机构,但不是由许多业主依法组织起来的社团法人;
2.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子公司是在母公司的支持下,直接组织产生出来的,其日常的经营活动多受到母公司的监督和制约;
3.物业管理权的取得是通过单方授权产生的,不是市场竞争。
三、地位上平等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是受委托人和委托人、服务着和被服务着之间的关系,没有隶属关系,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或不委托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自由,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接受和不接受委托管理的自由。在组织关系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四、工作上合作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的过程中经常要和业主委员会发生联系,业主委员会为了业主们的共同利益也时常要和物业管理公司打交道,由此产生它们之间的工作合作关系。一般来说,委托合同中都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如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有义务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