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提交材料
物业百晓生
2012-02-13 08:30:00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青岛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2、物业服务合同;
3、管理规约;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物业总建筑平面图;
6、中标通知书;
7、原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关于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说明;
8、相关基础资料移交清单;
9、公共设施设备配套情况;
10、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第1项材料需填报一式两份,第2-9项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提交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交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实。
有关工作要求:
1.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青岛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见附件2),并同时报送市物业办。
2.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青岛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是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的唯一有效凭证。物业服务企业在申办核定资质等级、物业服务项目评优时,必须提交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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