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撤离小区该移交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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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12:04:06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原保管的资料。凡是与小区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都在移交之列。
公共维修金款项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物业管理企业只是代管人,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物业管理用房和公共维修金余额也应当返还给业主委员会。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金和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及使用情况,业主对公维金的收支帐目享有定期的知情权,也享有不定期了解其收支情况的权利。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公共维修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市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信息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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