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Pm86.Com 2009-11-22 12:13:15

为加强本物业民主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本物业在条件具备时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工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

三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统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次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服务的职责;

(7)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市、区住宅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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