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组织要求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丰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曰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八)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