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停车场摔伤物业公司有责
浙江在线07月09日讯老人在超市地下停车库摔倒,造成十级伤残。对于责任归属问题,超市、物业、房产商却各有理由,各有托词,认为和自己无关(嘉兴日报7月2日曾作相关报道)。到底责任归属如何?日前,南湖法院终于给出了一个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去年1月23日下午,孙大爷前往嘉兴某超市购物,在超市地下车库被地面十多厘米高的挡车护栏绊倒。受伤后,孙大爷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系右髌骨骨折,之后,两次住院进行相关手术。后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对孙大爷的伤残进行鉴定,并分别于2012年1月19日、2012年2月7日出具鉴定报告:认为孙大爷已属十级伤残范围。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垫付医药款2959.38元。孙大爷两次住院(包括饮食)及出院后门诊看病总共用去16271.18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受法律保护,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孙大爷因超市地下停车场汽车挡护栏绊倒受伤,物业公司作为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人,负有保障停车场地面安全、道路通畅的管理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照片上显示,物业公司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提醒顾客注意脚下汽车档护栏,且错误悬挂了商场入口指示牌,误导消费者。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联系函中,物业公司本身也已意识到标牌张贴位置错误,并于去年1月10日发函对嘉兴某超市提出整改建议。但超市方是否收到该函,是否按物业公司的建议进行整改,物业公司并不能证明。故物业公司对孙大爷的此次事故存在过错。
同时,超市方对停车场虽无管理义务,但该停车场是其消费的延伸部分,且其错误悬挂了 卖场入口 指示牌,误导消费者,造成原告按指示牌通行而绊倒,故也有过错。而房产商虽为停车场产权人,却并未参与停车场的服务和管理,且该停车场工程验收合格,相关停车场设施也符合国家规定,因此,无需对孙大爷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孙大爷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绕过挡车护栏从人行道行走,但他疏忽大意,导致摔倒受伤,应当自负50%责任。
法院认为,孙大爷在此次事故中的实际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26013.84元。超市应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其中已垫付部分应扣除。另因孙大爷的伤残已达十级,年岁较大,法院酌情判决超市负担孙大爷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物业公司负担1500元。两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孙大爷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