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引火灾 业主物业对簿公堂
近日,有市民反映,他们小区经常停水停电,导致业主与物业之间关系紧张。其实,业主与物业纠纷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卫生打扫不干净、车位经常被占用、小区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有的纠纷因为得不到及时化解而上了法庭。原告从某就因一起纠纷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案情 家里被烧 物业被起诉
原告从某诉称,2014年2月14日21时许,他所在的即墨某小区里,有人在楼下放烟花,烟花蹿至15层露天平台上引燃可燃物,烧毁了房屋的室内装修及他存放在该房内的服装等其他物品。经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露天平台上的可燃物所致。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露天平台处。从某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对小区居民元宵节燃放烟火进行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联动系统发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楼栋消防栓无法供水,消防人员无法就近接水灭火,以致火情扩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近30万元。
而被告青岛某物业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并不是本案房屋所有人,不是适格原告。另外,引发火灾的实际原因尚不明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燃放烟花爆竹所致,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仅仅是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露天平台上易燃物所致。即便火灾是因为燃放烟花爆竹所致,被告并非本案的烟花燃放人,非责任主体,原告应向烟花燃放人主张赔偿责任或按公共危险行为向行为人主张权利。另外,物业公司还称,原告自身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在露天平台堆放可燃物,存在安全隐患,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 物业赔偿损失8万元
即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火灾发生时,被告青岛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且已收取失火房屋2014年1月至3月的物业服务费。另外,失火楼座的消防设施用电与居民用电是同一线路系统,火灾发生后,因小区物业保安怕线路起火将该单元总电源断开,断开电源后消防栓便不能出水了。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并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保持小区内消防供水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因其未尽到其应尽义务,造成原告损失扩大,理应对原告予以适当赔偿。最终,判决被告青岛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0000元。
普法 物业不履约应承担责任
办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梁超
做法
信用记录给物业公司上“紧箍咒”
记者了解到,去年,我市在全国较早创新了小区调解机制,较好地化解了业主和物业的纠纷。业主和物业出现纠纷,可向街道办的人民调解机构反映。青岛市在全省率先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加入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职能。 2015年底,岛城法院、司法、国土三个部门联合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如果是小区内发生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居委会街道办的人民调解机构反映,他们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另外,记者了解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不良,将受到制约措施,甚至被清除出市场。去年召开的全市物业管理政策宣传年活动动员大会上,市物业办负责人介绍,青岛市创新物业管理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完善惩戒机制,信用记录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两个部分。物业企业创新服务模式,信用良好,物业办也将推广这部分企业,让他们有更好的发展市场;若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物业办将采取相应措施制约企业发展,并对外公示。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企业时,可以参照这些信息选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