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爆竹引发火灾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物业之家
2013-08-25 16:32:05
去年春节,业主廖先生在老家享受假期时,他在通州区某小区出租的楼房失了火。廖先生赶回后得知,是有人燃放的爆竹从打开的窗户飞入屋中才引起了火灾。消防队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认定也基本认为是外来火源。
廖先生到物业公司了解情况,物业称监控坏了,找不到燃放爆竹的人。廖先生认为物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遂将物业告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已在小区内张贴了防火、禁放爆竹的标识,也已经尽到了巡逻防火等安全义务,并在火灾后积极组织人员救火,所以物业并无过错,不应赔偿。
通州法院认为,因发生火灾的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所致,且有目击者称当时小区有人燃放烟花,不能排除物业公司对火灾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廖先生及租户对火灾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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