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门前滑倒引纠纷 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

物业之家 2013-08-28 09:44:44

近日,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顾客在商场门口摔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2年年末的一天,牙克石市民张某去某商场准备买点儿年货,在走到商场前门外的台阶时,一不留神踩到台阶上的积冰滑倒摔伤。随后,张某被周围的群众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事后,负责肇事商场管理的某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妥善处理张某的赔偿问题,因此张某一纸诉状将该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法官说法】物业承担主要责任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法官李贵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作为肇事商场的管理者,未在冬季路滑时安放防滑设施及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对地面状况未加以注意,自我安全防范不够,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由被告肇事商场管理人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合计11281.3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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