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清洁地面业主滑倒 未放警示标志判赔两万

物业之家 2014-03-13 04:09:26

小区物业公司员工正在拖地,业主在一楼门禁处滑倒,髌骨骨折,造成十级伤残。业主状告小区物业公司,近日增城市法院一审判决业主获赔2万余元。

增城新塘某大型小区内的业主张先生诉称,其住在小区4座。去年3月11日上午,当他走近4座一楼的门禁时,小区物业员工正在清洁地面,地上有积水及清洁剂形成的一层泡沫,自己脚下一打滑,造成髌骨骨折,住院治疗了18天。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约14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清洁工在进行物业清洁时,事发大楼的门口墙上明显设置了“小心地滑、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告作为一个33岁的成年人,是其没有尽到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

法官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发现原被告双方都有隐瞒。监控显示,当时物业公司的员工清洁地面,地面上确有水迹。张先生穿着一双“人”字拖鞋路过事发地点。眼看有其他业主刚好从楼内门禁出来,张先生即刻来了个试图抢门的动作,结果,脚下打滑,摔在地上。而张先生滑倒时,监控视频中未见地面上放置有安全标志。被告物业公司主张的地面上的防滑安全警示牌是清洁后才放回来的。

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法院最终判定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496.4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2449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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